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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政府采购制度 加强国企采购管理

作者:龚云峰 发布于:2012-05-02 09: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年4月16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刊登消息,介绍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发文要求2012年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的新政策。但该消息对国有企业采购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后具体如何操作、对其采购行为又如何监管等问题未提出相应的对策。随着我国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竞争性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能够继续保留、生存下来的国有企业,在其行业内基本已占据垄断或相对竞争优势的地位,而有关国有企业天价消费的报道,与政府采购一样已是屡见不鲜,有时更是有过之而不及,也让人反思其应遵循的采购制度应如何建设。
  
  为什么要借鉴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国有企业具有一大特色,即尽管已经走向市场,但与各级人民政府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大多国有企业还保留着一定的行政级别,企业负责人与政府官员之间的调动也很频繁,因此,很难将现有的国有企业与完全市场化的竞争型企业相等同,个别国有企业更像是拿着高薪的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竞争性企业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必须想法设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否则将会被市场所淘汰。但目前大多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并不大,无论其享受的国家政策,还是拥有的资金来源,都比非国有企业占有优势,在其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动力的前提下,对于如何降低采购成本并不会太在意,大多采购制度都是企业内部自行制定,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鉴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其采购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已是当务之急。
  
  早在1915年,美国就已成立了美国采购管理协会,现更名为美国供应管理协会(the Institute for Supply Management,ISM),该协会是全球最大、最权威的采购与供应管理等领域的专业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其资源、研究、推广活动和教育来引领供应管理职业。该协会推出的注册采购经理(CPM)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认可的供应管理专业认证,通过以上认证制度的推广,基本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化需要的专业采购制度。但截至目前,我国却一直未能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采购制度,国有企业的采购更是缺乏规范的运行模式,采购经理未经资格认证,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管也是形同虚设,这就要求我国国有企业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采购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与采购相关的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招标投标制度,另一种是政府采购制度。由于招标投标制度目前基本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而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投标制度相比,涵盖的范围更广、采购的方式更多、政策性更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力更大,因此,在当前没有成熟的企业采购制度的情况下,借鉴政府采购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我国正在与WTO其他成员就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进行谈判,有的GPA成员在初次要价时就要求我国将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协议》管辖范畴;欧盟的《政府采购公共指令》其中《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的适用范围也包括了一些国有化产业以及交通、能源、水利和通讯领域内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私营公司。因此,借鉴政府采购制度,也更加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
  
  哪些项目可以借鉴政府采购制度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采购需求基本可以分成生产性需求和非生产性需求两大类。生产性需求包括企业最终产品的直接组成部分或直接介入生产过程的产品采购,如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厂房等;非生产性需求包括既不构成企业最终产品的直接组成部分,也不是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如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运输工具(不含运输企业)等。
  
  企业的竞争战略决定了企业的采购需求,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竞争战略可分为总成本领先、标歧立异、目标集聚三种,对于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基本适用于总成本领先和标歧立异两种战略之一。对于适用总成本领先战略的国有企业,采购成本最小化应是其追求的目标,因此,无论生产性需求还是非生产性需求,都可以借鉴政府采购制度。对于适用标歧立异战略的国有企业(基本属于高科技领域或生产高端产品),对生产性需求有着更独特的要求,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不遵循物有所值的原则,不太适用高端产品的采购,因此,不建议完全借鉴政府采购制度;但对于非生产性需求,则没必要坚持标歧立异,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可参考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在当前企业采购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要求国有企业先将非生产性需求的采购借鉴政府采购制度,等条件成熟后,再对生产性需求的采购进行分类管理。合肥市率先将国有企业采购参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的做法,为探索国有企业采购如何借鉴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值得提倡。
  
  如何借鉴政府采购制度
  
  鉴于我国国有企业目前采购制度缺失的现状,结合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的采购进行规范:
  
  健全采购制度
  
  一是建立集体参与的决策机制。无论是在采购前明确采购需求、划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还是采购后确定合作供应商和其供应的产品,都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重大事项应经企业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一些特殊采购需求,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应当引入专家论证制,不得由个别人掌握采府采购的决策权。
  
  二是建立内部制衡的运作机制。整个采购的流程应当由不同部门负责,采购需求由使用部门负责明确,合作供应商和具体产品由采购部门按照采购需求和程序选择,合同履行和项目验收由质检部门与使用部门联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采购资金的支付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和验收报告执行,建立起企业内部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不能将全部采购事务交由一个部门负责。
  
  三是建立相互考核的合作机制。为保证企业和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国有企业与其合作供应商之间(尤其是长期合作关系)应定期相互进行考核,可以采用标杆管理的方式,考核合作者在行业内是否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定期检查各自的管理系统,核对各自独立运行的管理系统是否能够相互兼容;定期组织相互交流,寻找企业文化是否存在隔阂。对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供应商,应建有相关的退出机制。
  
  四是建立外部独立的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应当承担起对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监管职责,督促其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其制度执行情况应组织不定期检查,对重大采购项目应重点跟踪,对社会各界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企业的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实施监察。
  
  公开采购信息
  
  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应当指定统一的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免费向国有企业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对于国有企业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应当要求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如暂时没有合适的发布媒体,由于政府采购指定发布媒体的受众面已经非常大,也可要求国有企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
  
  一是借鉴政府采购不同的采购方式,发布不同的采购信息,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二是确定合作供应商后,也应及时发布成交公告。公告中应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证实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无私性,包括成交供应商的特点和相对优势的信息。对没能成交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原因,以便于供应商在以后参与采购时能够表现得更加优秀。三是公开内部和外部监督机构的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相关信息的发布要求也可参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范采购程序
  
  一是明确采购方式。国有企业应对采购需求事先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的采购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尽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但国有企业如果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可能并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目的。笔者认为,借鉴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供应商事先进行资格预审,将有助于国有企业选择到更合适的合作供应商。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应当遵循此种方式的基本规则。
  
  二是告知采购流程。国有企业应根据选择的采购方式不同,明确相关的内部采购流程,并在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相关采购将遵循的基本采购流程,以便于供应商根据流程要求做出相应的响应。
  
  三是公开评价标准。对于任何采购项目,无论采用综合评价,还是最低报价,国有企业选择合作供应商的评价标准必须公开,既给予市场上相关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有利于企业寻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合作者,同时,也可以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至于采购项目是否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于《政府采购法》尚无相关的规定,因此,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借鉴政府采购制度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鉴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刚起步不久,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国有企业在借鉴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必须结合企业采购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予以“扬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竞争战略。
  
  建立备选供应商库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持连续性,只选择一个合作供应商将给经营活动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采取事先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认证、将通过认证的供应商纳入备选供应商库的方法,是防范风险的最佳途径。
  
  但备选供应商应当公开征集,认证的过程也可参考政府采购,通过认证入库的供应商数量不能太多,否则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对于合适的供应商特别少的个别项目,应注重对相关供应商的培育,努力增加通过认证的供应商数量。
  
  采购项目分类管理
  
  大型国企的采购项目相对较多,对于这些项目必须分类进行管理,ABC分类法或利用供应定位模型分类都可行。借鉴政采制度,并不代表无论何种项目都需要定期重新组织采购,对价值高、风险大的采购项目,应尽量与供应商签署长期合作合同;对价值低、风险小项目,为降低管理成本,可采取类似协议供货的方式与供应商签署一揽子合同,但合同中应标明具体的执行价格;长期合同必须考虑到价格的调整机制,大宗货物可考虑与国际期货市场同期的远期价格相挂钩。
  
  采购程序相对灵活
  
  政府采购对于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采购基本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非常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强调结果的合法性和政策性。企业采购应更注重结果是否符合本企业的竞争战略,强调结果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因此,国有企业执行的采购程序应相对灵活,不能完全拘泥于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应允许有一定的创新。
  
  适当考虑转换成本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正常运转,采购的品目大多为通用产品,供应商之间的转换成本相对较低,因此,不同的供应商中标对政府采购运行影响不大。但国有企业与不同的供应商合作,有些项目涉及的转换成本非常高,在采购前必须将转换成本加入到对供应商的评价因素中,才能保证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同时,还应考虑与现有的ERP系统(如果有的话)的衔接问题,尽量减少因供应商的更换而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作者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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