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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天平:把握三大环节 减少供应商质疑

作者:葛天平 发布于:2012-05-04 10: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提出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质疑的合理使用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量。为妥善处理好每一项质疑,集中采购机构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如质疑处理不当,还会遭到供应商的投诉甚至行政诉讼。如何有效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是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列举出政府采购过程中较易发生质疑的环节,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提出减少供应商质疑的办法。
  
  招标文件制作阶段:提好需求
  
  阶段提出的质疑主要是针对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提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项目需求时常可见。在项目需求中,有的在供应商资格要求上设置排他门槛,有的在技术参数上设立特定条件,有的在付款方式上提出苛刻要求,有的在供货时间上提出明显不合理的期限,所有这些,都给质疑提供了机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项目需求的提出如何既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又符合法规,避免质疑的产生?办法有以下几种。一是重大项目专家论证制。对采购预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项目或技术比较复杂的特殊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共同组织既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又懂该项目技术的专家评委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提出书面的专家论证意见,使项目需求达到科学、合理的要求。二是项目需求上网公示制。招标文件制作前,将项目需求在相关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征询意见,让社会各方特别是潜在供应商参与监督,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反馈的意见,可以有效去除项目需求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也改变以往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屡屡遭到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被动局面。三是制定招标文件模板。招标文件的制作应规范、严谨,符合法律规定。用词准确、释义明确,不可出现歧义。集中采购机构可组织经验丰富的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及法律专家共同研究制定招标文件模版,使其规范严谨,不留空白和漏洞。
  
  开标评标阶段:重视流程控制
  
  该阶段的质疑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1、对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密封、签署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质疑。2、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疑。3、对开标后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活动继续进行提出的质疑。4、对评委评判其资格不合格或技术指标等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判为无效投标、打分偏低不能中标提出的质疑。
  
  解决的办法:一是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投标文件,拒受任何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接受应有规范的签收记录,注明投标项目、投标日期、时间、投标人、投标代表等。招标人应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开启前应由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无异议后方可拆封开启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当众唱标,展示相关内容。二是招标主持人应在评标前当众介绍评委会组成人员,投标人对评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场提出,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三是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一般应予废标,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继续进行的,应严格审批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再进行,不可先斩后奏。四是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仔细慎重,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要求投标人须将资格文件集中装订,以便评委审查并可防止遗漏。评委对投标供应商所列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及对招标文件其他需求响应有偏差的,在允许范围内的偏差可视情况在打分中体现。对偏差超出允许范围,达到未实质响应情况的,应由评委会充分讨论确认后评判为无效投标。如有争议的,可采用评委票决制,以少数服从多数确定评判结果。五是对评委打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打分有明显偏差的应要求评委说明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令其纠正。
  
  评标结果:保证经得起考验
  
  对评标结果提出的质疑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中标人的投标资格提出的质疑。2、对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提出的质疑。3、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投标人有串标行为。本阶段的质疑者主要是落标且排名靠前的或对该项目跟踪较长时间的供应商。其原因之一,落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有较多接触沟通,项目前期为采购单位做过项目调研咨询,协助采购人提出过项目需求,投入了一定人力或物力,产生了一些成本费用,落标后损失较大,心理不平衡,因此就不顾事实依据,凭臆断提出恶意质疑。原因之二,少数采购单位经办人因为其意向中的供应商未能中标,就有意泄露评标过程的具体情况,在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寻找瑕疵,透露不利于中标供应商的信息,协助落标供应商提出质疑,达到取消原有中标人中标资格的目的。
  
  解决的办法:一是对可能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要更仔细地审查,特别是对中标供应商的资格及所提供的产品等对技术响应程度更应反复审核,确保不出明显差错,其结果经得起时间考验。同样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严肃查处,对提出恶意质疑的供应商要有明确有力的处罚措施,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对无事实根据,随意提出质疑、质疑不能成立的供应商的具体处罚办法。并要求在提出质疑时须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即坚持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对无任何证明材料的质疑可不予受理,有效遏制恶意质疑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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