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军:合理配置资源 做好集采机构内部监管
内部监督管理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流程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及内容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对等,监督力量过小会造成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监督力量过大会造成人浮于事。监督流程上应以扁平化管理为主,尽力放大监督责任,减少监督环节,减少因环节多而造成责任衰减。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蔡世军
目前各级各部门正在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科学的内部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执行力,是保持纯洁性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准确定位内部监督管理职能
保持思想纯洁,就是要在认识事物、推动事物发展中始终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心无旁骛。内部监督具有直接监督、及时纠错的特点,但也容易产生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执行等方面的自主性,要结合纯洁性教育,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全面审视内部监督的内容,综合分析监督管理的手段,科学运用监督结果,建立科学的监督运行管理机制。为此要在内部监督管理运行机制的设计上充分体现“三性”:
一是严肃性。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内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监督管理的程序,监督管理结果的执行和监督人员正确行使监督职能、履行监督职责行为规范等。
二是科学性。内部监督管理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流程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及内容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对等,监督力量过小会造成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监督力量过大会造成人浮于事。监督流程上应以扁平化管理为主,尽力放大监督责任,减少监督环节,减少因环节多而造成责任衰减。
三是权威性。赋予监督部门监督的权威性。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反馈执行部门后,有争议的实行合议制,无争议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监督部门反馈的问题要依法整改,否则监督职能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结合保持纯洁性教育活动,要增强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大局意识,实现内部监督制度的严肃性、内部监督机制设计的科学性、内部监督管理的权威性的有机结合,避免决策过程或执行过程避重就轻、监督点分布缺乏有效性、甚至利用监督搞特权等。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监督队伍是内部监督的主体,队伍的纯洁决定着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监督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执业知识和水平,对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责权利及采购活动各环节存在的风险要有较高的鉴别力,要能准确评估发生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制定合理化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同时又要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不为权所谋,不为利所动,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有效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具体讲,一要进行合规性监督。保障采购活动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二要进行合理性监督。按照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原则,针对采购活动中每个执行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主要是执行事项目的、需确定的比例、相关性考虑等,避免专断、恣意等行为的发生;三要进行程序监督。对采购活动是否按法定步骤、顺序、方式执行,是否体现公平、正义、公正、透明进行监督;四要进行效率监督。重点对流程各环节、节点的执行时限、项目执行是否体现节约财政资金等管理政策,是否体现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是否产生寻租、腐败行为等进行监督;五要进行诚信监督。对各当事人是否诚信参与采购活动,是否诚实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进行监督,包括各主体之间法定责、权、利履行情况、法定合约及其他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执行等进行监督。
发挥内外监督的合力作用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但从目前来看内、外部监督尚未形成有效的系统合力,许多地方在内部管理上还引进了公证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等措施,但内部、外部监督互不衔接,重大项目聘请各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内容应结合职责各有侧重,但实际工作中无区别对待,有的现场只起威慑作用,具体的、深层次的问题难以触及到,监督管理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监督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建立职责定位准确、分工合理明确、程序清晰合理和协调配合有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
特别是强化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的监督;强化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进行规定以外的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不诚实守信、不认真履行合同及服务承诺的监督,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对监督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监督;强化对评审专家与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或采购方串通弄虚作假、违反评标纪律和原则的行为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一切行为加大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要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使各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司其职,形成全方位、全程式、系统化、富有实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结合保持纯洁性教育,要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人员作风教育,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站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内部监督提升执行力的作用与外部监督实现约束力作用的聚合力,提升监督管理的执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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