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12个指标 量化评价政府采购活动成效
评价政府采购活动通常使用定性指标,使用定量指标的情形不多,而绝对指标用之更少。主要缘由是全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相对指标体系、数据统计来源渠道有限。最近,中央强调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这样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电子化的结果必将是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也为定量分析政府采购活动解决了数据来源渠道的问题,政府采购相对指标的运用和分析也必将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运用的相对指标供大家探讨,以便在今后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中更好地运用。
指标一:增长率
主要是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者年度政府采购发生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长情况。公式为:
增长率(一)=(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数-上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数)/上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其中,政府采购预算数包含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数
增长率(二)=(本年度政府采购发生额-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发生额)/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发生额×100%
其中,政府采购发生额是指年度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数
增长率指标反映该地区或者采购人在某一个年度内的政府采购总量的增长幅度,该项指标一般应当低于该地区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如高于则说明该地区或者采购人采取了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强有力的举措,或出现其他非正常因素导致对其指标产生影响。
指标二:政采预算执行率
按照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每年都应当编制预算。通常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实行“五统一”:布置、编制、汇总、审核、批复。政府采购执行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开始,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结束,整个政府采购活动才算完成。为了便于考核计算,可以考虑只要是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得到批准的,不论当年是否实施完毕都视同政府采购预算开始执行,公式为:
政采预算执行率=年度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总数/(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数+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数)×100%
其中,年度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总数不含上年批复计划数,含年度内批准而当年未完成结转下年实施的计划数。
政采预算执行率指标主要反映一个区域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水平。其数值越接近1,说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越到位,数值接近1时说明基本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正向偏离1,说明存在预算与执行“两张皮”现象,正向偏离1越大,说明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按照预算执行的程度越大,执行与预算脱节更严重;负向偏离1,说明预算执行不到位,如接近0则说明预算基本没有执行。
指标三:政采预算调整率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通常没有单独进行编报、审批,往往随着部门预算调整而可能进行调整,通常是在核准调整的部门预算中包含着政府采购事项。实际上只要是政府采购预算中没有的政府采购事项,而在年度中批准追加的政府采购内容,都视同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数。公式为:
政采预算调整率= 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数/(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数+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数)×100%
政采预算调整率反映一个区域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水平。其数值越接近0,说明基本没有追加政采预算,政采预算编制得科学、精细,相反则说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得粗放。
指标四:集中采购率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精神,政府采购可以分为政府集中、部门集中、自行采购三类,也就是集中采购(政府集中和部门集中)和分散采购两种主要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了便于统计,可以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视为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总数,设立如下公式计算:
集中采购率=年度集中采购额/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其中年度集中采购额是指各个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中标成交数之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数包括年度追加调整预算数
集中采购率指标反映一个区域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一般越接近1表明政府采购集中程度越高,如大于1,可能存在追加预算没有纳入数据统计范围。
指标五:公开招标率
《政府采购法》第26条中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实际执行得如何,通常用该项指标反映。公式为:
公开招标率(一)=公开招标项目个数/(政府采购五种采购方式实施项目个数之和)×100%
公开招标率(二)=公开招标项目金额数/(政府采购五种方式实施项目总金额)×100%
公开招标率反映一个区域、采购人、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程度,其数值越接近1,说明政府采购活动越公开透明,越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金额大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通常公开招标率(一)数值小于公开招标率(二)。
指标六:信息公告率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8类信息应当公告。其中数量较大的主要是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在政府采购计划全部实施和没有分包的前提下,通常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数与公告的招标投标项目数、公告的废标和中标成交项目数之和三者相等。公式为:
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率=公告的招投标项目数/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数×100%
其中:公告的招投标项目数是指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并剔除分包因素增加的公告项目个数。(下同)
项目成交结果信息公告率= 公告的废标和中标成交项目数/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数×100%
静态情况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率等于项目成交结果信息公告率。
信息公告率指标反映一个区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情况,但同时又反映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如果其数值接近1,说明经过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基本实施,否则负向偏离1越远,说明政府采购准备不足,可能正处于签订委托协议、调研需求、编制标书阶段,或者违反规定没有公开信息。
指标七:质疑率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正常的情况下,各个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受理的质疑项目数与中标成交项目公告数,计算出本机构的质疑率。公式为:
质疑率=各个代理机构受理的质疑项目之和/中标成交项目公告数之和×100%
质疑率指标反映一个区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的政府采购质疑情况,其数字越大,通常说明越需要加强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同时需要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政策水平。当然从另外一个层面看,某种程度上也反映该地区的供应商法律维权意识较强。
指标八:投诉率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按照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公式为:
投诉率(一)=投诉项目数/各个代理机构受理的质疑项目之和×100%
投诉率(二)=投诉项目数/中标成交项目个数之和×100%
投诉率反映一个区域政府采购投诉情况,其数值大小反映的意义与综合质疑率反映的意义基本相同。
指标九:合同备案率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备案形式采用的是电子文本备案。合同备案率公式为:
合同备案率=备案的合同个数/中标成交项目个数×100%
合同备案率指标一定程度反映该区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况。其数值越接近1,说明工作开展得越好。
指标十:履约验收率
《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做好验收工作,可以检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重供应商的确定和购买行为、轻履约验收的现象,在合同订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因没有把好验收关,导致政府采购的声誉大打折扣。履约验收率公式为:
履约验收率=手续齐全的项目验收报告数/签订合同并备案的项目数×100%
履约验收率指标考核采购人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同时也是考核中标供应商的信誉,其数值越接近1,说明采购人、供应商越重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指标十一:节支率
《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从编制预算、到具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资金节约情况基本可以确定。公式为:
节支率=(政府采购计划金额数-中标成交金额数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数)/政府采购计划金额数×100%
节支率指标反映该区域、采购人、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所取得的政府采购资金节约效果,其指标越大,一个层面反映资金节约程度高,从另一层面看,也可能存在预算或者计划编制得不够科学、精细的问题。
指标十二:直接支付率
资金支付是财政部门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办理资金结算通常要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代理协议、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是否具有符合性,手续是否齐全。公式为:
直接支付率=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直接支付的金额数之和/中标成交项目金额之和×100%
直接支付率指标反映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情况,其数值越大,说明财政集中管理程度越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政府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效率高,付款及时,拖欠政府采购款项的现象不多。
(作者单位: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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