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PA将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契机
5月4日举行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中方承诺,在2012年W T O政府采购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前,提交一份新的综合性修改出价,对参加方要价做出回应。中方充分认识到以灵活方式确定本国产品定义的重要性。中方将按照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
由中方承诺可见,中国必然顺应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适时参与W T O《政府采购协定》(G PA),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
中方加入G PA不是简单的市场开放,更多的是对自身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
G PA谈判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开放,另一个是制度调整,提交出价清单是在进行市场开放的谈判,而相应的,国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将依据G PA协议进行调整,与G PA协议抵触的内容都要进行修改。这被国内很多专家认为是规范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法律体系的重要动力和推手。一是有利于扩大国内供应商的国际化占有率,中国目前参与国外主流市场的政府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传统竞争性强的产业和日常消费型政府采购,如纺织、机电行业等;从长远来看,凡是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产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文化创意等均有较高的机会参与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二是有利于提高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程度,因为,加入G PA以后,外国供应商将加入这一领域竞争,这不但使政府部门能够得到价廉物美的供应,而且还有利于促使国内供应商改进产品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三是有利于规范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制度,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对货物和工程管理的不统一,有望在G PA的框架下得以协调一致。
此外,中国在等待G PA新文本。除了各方在市场准入机会的衡量和博弈,中国加入G PA还存在另一个变量:G PA成员方正在对现有条款进行重新谈判,目标是增加政府采购的市场准入机会。目前正在修改的条款将决定中国加入后能够享受的市场准入机会,以及受到限制的行业。
因此,G PA谈判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影响。
一是制度接轨的不确定性,如法律制度需要调整,中国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专门法律,但在实践中,工程招投标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与国际惯例不一致而需要调整;又如采购运行机制需要完善,包括采购人的采购权与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权的界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化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等等;再如政府采购需职业化发展,政府采购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复杂性强,涵盖了法律、贸易、管理、财政、采购、技术等复合型要求,人才发展非常重要,遗憾的是,中国目前还未真正推动政府采购职业化的工作,政府采购职业化队伍的建立和发展需要长期的努力;还如政府采购市场环境需净化,特别是公平竞争、透明规范的采购环境和诚实信用的供应商体系环境等。
二是购买国货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 0条在界定国货时,使用了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方法,即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确定国货方法有多种,选择什么样的界定方法,关键在于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实现界定国货的政策目的。中国现在首要的政策目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转向自主创新技术和更高技术含量的产业,与美国当年的考虑方向有极大的区别(美国货物国内属性的确定依据,是上世纪经济危机背景下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目的是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复苏),所以不能照搬美国方法;如果意图体现政府采购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的作用,那么在国内生产成本的构成和比例两个方面,有必要将技术列为一个独立的和必要的构成成分,即提高其技术权重比例。
三是省级政府加入G PA的不确定性,中国若加入G PA,省级政府加入G PA已成定势,2011年底中国G PA清单显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和浙江省5个次中央级政府的171个实体首次被纳入其中,而且这不是最后清单,最终加入的省级政府应该有增无减,这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需要尽早评估中国加入G P A后对省级政府的区域经济、产业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影响,并积极应对。而之前欧盟等发达国家加入G PA后所取得的经验或教训是值得借鉴的。
总体来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政府采购的发展都非常迅速,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中国加入G PA需要特别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注意如何进一步吸引国际先进科学技术与支持国内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中国要成为创新型国家,需要政府采购的强力支持,但又需要灵活处理好国际上的有关喧嚣,如认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贸易保护”、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侵害了外资利益等等。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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