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口后延 强化政府采购履约监管
作者:金桂根 张洪涛 发布于:2012-05-21 10: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后合同履行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节点,是整个采购活动成果的体现,也是衡量采购活动成败和采购质量高低的关键。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继续抓好采前、采中监督的同时,应实行关口后延,全面强化采后监管,着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立专管员制度
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专职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由单位推荐、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由于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力量都十分有限,要对每个部门单位的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采后监管,显然是勉为其难。在各单位设立专管员,利用专管员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办理采购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标的的验收,监督合同履行;加强与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上报相关信息,及时反馈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加强采后督查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为此,政府采购部门应坚持内外联动、协调用力,注重发挥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优势,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督查网络,认真梳理专管员上报的相关信息,经常组织开展定期督查、随机督查、专项督查、年度审查、明查暗访,进一步加大采后督查力度。
在督查过程中,特别是要强化采后合同履约情况的督查,认真核查项目是否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一致,售后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坚决纠正采购部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整个项目活动宣告结束”的习惯性做法,努力把监管的触角向合同履行和采后服务延伸。
加大惩戒力度
根据专管员上报、投诉和采后督查情况,针对少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弄虚作假、违约失信、低价揽标、高供低配、采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建立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对供应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分处罚。对违规举报查实和考核测评较差的供应商,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影响较坏、情节较重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罚保证金,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格。同时,对各种处罚情况建立档案,实行网上信息披露。
建立专管员制度
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专职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由单位推荐、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由于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力量都十分有限,要对每个部门单位的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采后监管,显然是勉为其难。在各单位设立专管员,利用专管员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办理采购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标的的验收,监督合同履行;加强与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上报相关信息,及时反馈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加强采后督查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为此,政府采购部门应坚持内外联动、协调用力,注重发挥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优势,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督查网络,认真梳理专管员上报的相关信息,经常组织开展定期督查、随机督查、专项督查、年度审查、明查暗访,进一步加大采后督查力度。
在督查过程中,特别是要强化采后合同履约情况的督查,认真核查项目是否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一致,售后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坚决纠正采购部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整个项目活动宣告结束”的习惯性做法,努力把监管的触角向合同履行和采后服务延伸。
加大惩戒力度
根据专管员上报、投诉和采后督查情况,针对少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弄虚作假、违约失信、低价揽标、高供低配、采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建立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对供应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分处罚。对违规举报查实和考核测评较差的供应商,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影响较坏、情节较重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罚保证金,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格。同时,对各种处罚情况建立档案,实行网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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