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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部门机制 促政采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

作者:高志远 发布于:2012-05-25 13: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应建立一个联席会议制度,与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都参加这个会议,并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政采扶持小微企业遭遇难题

  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我国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从目前有些地区的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较大困难。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相关的配套措施。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规定过于原则,使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有更多的配套措施来进行完善和改进,对政府采购范围、供应商参与条件、小微企业划分、优先考虑细则和政采信息发布等制度给予详细的规定和完善,使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发展。

  如何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这项工作不仅仅涉及政府采购部门,还要涉及劳动保障部门、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市容环保部门等。而且,这项工作是一项新兴事物,如何具体实施目前正处于探索过程中,因此,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的现象。

  如何防止政采中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还不完善,有时供应商难以遵守中标承诺,采取消极和推诿态度。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协议时往往片面强调自身拥有的权利,使得履约和投标承诺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这种现象使得政府采购难以真正实现促进就业这个目标。

  拓宽思路 完善扶持办法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及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存在很大的潜力。

  明确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报告中提出,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存在下行压力,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增多,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凸显,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这就迫切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手段和方法,而政府采购随着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自身机制的日益完善,其作为一种新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手段,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坚持财政资金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则。应重新对我国政府采购范围进行界定。目前《政府采购法》以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来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无形中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既不在采购目录以内又不在采购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客观上减少了普遍运营规模偏小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而成熟国家政府采购潮流基本未作规模限制,甚至抛却资金来源的做法,规定只要涉及公共利益就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逐步拓宽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政府采购潜在的范围非常广泛,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活动,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在每个领域中的项目仍有进一步扩充的空间。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20%,或者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2011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2.12%和9.2%。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在规模和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该进一步修改限制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规章制度,吸纳更多的信誉好、质量高、技术优的小微企业加入政府采购活动。

  继续完善政采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国外都制定了明确的政府采购支持小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或法规中明确要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实际上为确保中小企业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我国应该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让小微企业真真正正地更多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与大企业一道分得政府采购领域的一杯羹,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进而促进就业和繁荣市场经济。

  学习国际经验 扩大扶持范围

  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要降低微型企业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入门槛和相应条件,主动提高其在供应商库中占有比例,增加政府采购有利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项目数量,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受益于政府采购。一是进一步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激发小微企业加入政府采购领域的活力,大大提高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效果。二是应该降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修改《政府采购法》中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资格要求,给予新成立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同等机会。三是完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将企业成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小微企业考虑在内,确保其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过出台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比照国外先进国家,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可以参照外国的一些先进做法。一是直接把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交由信誉好、资质优良的小微企业来承担。二是在把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给大型企业承包时,也要明确这些大型企业尽可能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在不违反相关制度的原则上,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目标。三是继续完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区分中西部地区小微型企业与少数民族地区小微型企业,以便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制定时予以区别对待。

  成立相应机构达到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目的。为了实现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国外成立相应的机构来帮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美国成立小企业管理局,专门监督和促进不低于23%的订单由小企业获得。每年政府采购投标前,小企业管理局都要与政府各大部门谈判,保证订单按法定比例由小企业受益。该局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帮助小企业解决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还同其他政府机构采购机关合作,开发出一些预留项目给小企业。我国也可以参照上述做法,充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的作用,或成立相应机构,直接负责或管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证小微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项目。

  进一步建立相互合作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应该建立一个联席会议制度,与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都参加这个会议,并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和反馈。通过这种机制的建立,对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将会发挥监督督促作用;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采购部门也应扩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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