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锋:用投票解决评审分歧应事先声明
作者:张雷锋 发布于:2012-06-11 09: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问: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意见出现严重分歧,导致无法形成评审报告时,可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投票表决吗?
答:在政府采购评审中,有时候专家对某个问题的看法会出现严重分歧,如果是对非实质性条款的评审,则还好处理,每个专家独立给出自己的分数,不影响最终评审结果的形成。但如果是对实质性条款出现严重分歧,则会影响评审进程。比如某个项目,有的专家认为某供应商的资质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别的专家则认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作为有效投标。双方都无法说服对方,认为无效的专家最后说,如果你们认为投标有效并且按照有效投标处理,我就绝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这样的僵持会使评审无法完成。有人提议这种情形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形成评审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实践中被普遍采用,但是该原则并不当然地适用于所有分歧。比如《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如何能在表决分歧时,没有争议地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呢?笔者建议,在专家评审之前要求其签署的纪律告知或承诺书中,增加一项表决原则,行文可大致如下:“本人承诺,如本人对某一问题的看法与他人出现意见分歧,本人同意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报告。本人认可该报告的法律效力。”
在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该表决原则后,如遇实质性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则能当然地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终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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