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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简介

作者:香港 发布于:2012-06-15 16:26:00 来源:香港库务科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香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下称「世贸采购协定」)。在此之前,香港一直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议定的「政府采购协定」的缔约成员。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其世贸采购协定成员身份。世贸采购协定的目标,是使本地及海外供应商及服务承办商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法是制订公平对待货品、服务及服务承办商的准则,及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招标程序、招标规格及投诉程序等作出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与世贸采购协定的精神及目标一致。
 
  世贸采购协定涵盖的中国香港采购单位包括:
 
  所有政府决策局及部门
 
  - 当合约价值不低於 -
 
  - 货品及特定的服务*:13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以及
 
  非政府公共机构,包括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医院管理局、机场管理局、香港铁路有限公司
 
  - 当合约价值不低於 -
 
  - 货品及特定的服务*:40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
 
  (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 SDR)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订的国际货币单位,现时1 SDR的面值约为 1.56美元。)
 
  对於属世贸采购协定所规管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须确保按照该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此外,作为世贸采购协定的缔约者,我们须按该协订提供机制,审理供应商指称采购单位在有关采购中违反世贸采购协定的投诉。我们并须按年制备有关采购的统计资料报告,提交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
 
  *特定的服务,是指《中国香港的建议》内附录一之附件四所载的服务。
 
  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
 
  香港与新西兰於2010年3月29日签订《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 (下称「经贸合作协定」)。该经贸合作协定已於2011年1月1日生效,是香港与外地经济体系订立的首份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了香港与新西兰多个有共同利益的范畴,包括政府采购。经贸合作协定的第12章载有关於香港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承诺,而该承诺大致上与香港在世贸采购协定中的承诺是一致的。经贸合作协定的第12章涵盖政府决策局及部门采购不低於以下价值的合约–
 
  - 货品及特定的非建造服务*:13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
 
  *特定的非建造服务,是指载於《经贸合作协定》第12章中国香港的附件I乙部"服务(非建造服务)" 标题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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