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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协调监管机制 打击市县级规避政采行为

作者:李 坤 发布于:2012-07-18 13: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当前,一些县市集中采购规模越来越小、部门采购和分散采购规模逐步上升,有的地方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也形成分散采购,其规模和集中采购规模“平分天下”,有的甚至超过集中采购规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采购单位预算申请和计划审批上程序不一、管理相互脱节、资金管理业务科室与采购单位和采购监管部门不能有效结合,管理脱位。这种现象应该及时改正。
  
  市县级规避政采的现象严重
  
  目前,市县一级规避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的现象比较严重,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县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力。县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大部分未真正实行,也无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相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与政府采购的改革相互不能有效衔接,采购单位有钱就采购,随报随批。有的单位资金未经政府采购,也无相关手续,就从国库直接划出,脱离了财政监督。
  
  二是采购申请审批运行程序不一。有的是采购单位申请直接报领导审批,有的是先报采购监管部门后报分管领导,有的是找业务单位申请后又找分管领导等,形成管资金业务的单位不知采购怎么运转、采购单位多方面找关系审批,采购监管部门对此也无力顾及,造成政府采购审批运转程序混乱。
  
  三是小规模采购审批不严。因为一些地区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招标,加上有的采购数量少,就批准单位分散采购;同时为满足一些权力和职能部门的种种要求,导致一些目录内集中采购项目由于“人情审批”、“关系审批”、“权力审批”等变为分散采购。
  
  四是采购单位违规逃避政府采购。因审批程序和财政改革配套不完善,一些单位采用“化整为零”、“先斩后奏”等不法手段来规避政府采购。同时一些采购单位利用地方建立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机会,认为项目只要在招投标中心操作就等于实施了政府采购,造成一些未经预算审批和计划申报的项目直接委托给社会一些中介机构在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现象。
  
  在这种审批程序不一、管理相互脱节、改革不配套、内部运转不规范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采购资金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支配,出现一些盲目采购、重复采购、本地化采购、高价采购、工程和货物验收不严格等问题,进而导致交易成本高,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和有效的监督,为采购主体谋取法定契约之外的利益创造了条件,设租、寻租现象成为政府采购中的一大痼疾,造成政府采购资金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采购申报和计划审批管理
  
  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在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严格编制和实施政府采购预算,杜绝无计划采购
  
  每年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进一步细化量化预算。财政安排预算单位的采购资金,严格按程序审批后由采购中心按预算、按计划实行招标等集中采购,从而实行有预算、有计划的采购,以杜绝单位零散的、无计划的采购。
  
  2. 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等配套改革,实现源头控制
  
  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财政配套改革,齐头并进,坚决制止逃避政府采购行为。要管理好预算内外资金,做到事前控制。在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严格把关,实施有预算才采购,有采购后才集中支付的严格程序。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扣除采购预算,不予报销,将擅自采购行为拒之门外。
  
  3. 规范政府采购申请与审批运作程序
  
  严格审批制度和对审批人的监督,防止违规审批。在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前提下,实施采购单位按采购预算进行申请,相关分管业务科室进行资金等审核,采购监管单位进行方式等审批并下达计划,同时抄报相关科室,形成操作一致、动作规范、手续齐全的报批程序。要加大对违反集中采购规程的惩罚力度。对于违规进行审批者及违规代理的中介机构,发现一个惩处一个,发现一批惩处一批,保证政府采购审批、委托代理和操作行为按规程真正健康运转。
  
  4. 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
  
  采购部门应每年定期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经办人的有关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做到事后监督,打击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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