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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与时俱进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2-07-25 08: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十年前,如果要问政府采购是什么意思,恐怕知道的人不会很多;而今,不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业务已经是轻车熟路、得心应手。

  十年前,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凤毛麟角,采购量较小,供应商更少,有时候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两三家,甚至达不到3家的法定基数;一部分供应商编制标书的水平不高;部分供应商经常因一些低级错误导致其投标无效,丧失了宝贵的商机,导致投标成本增加,有时甚至会出现流标。

  另外,有些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没有中标就认为不公平,恶意质疑投诉事件时有发生。此外,少数采购人为了自身利益在采购前与一些供应商相互勾结,在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设置陷阱,一旦"合伙人"未中标就恶意质疑投诉。这些由于没有法律制约而扰乱正常采购秩序的现象,给推动发展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十年前,《政府采购法》破土而出,从此,政府采购在中国的大地上有了法律支撑,终于从试验田游进了大江大河,如鱼得水,势如破竹,朝着既定的方向奋勇前行。举眼望去,十年耕耘春满园,累累硕果振人心,以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的佳绩为《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奉上了最好的贺礼。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的法律地位得到明显提升。同时,法律给政府采购点亮了指路的灯塔,为该领域诸方面工作厘清了头绪,客观上减少了一些盲从和误区。然而,一部法律虽是一剂良药,但并不能医治百病,解决诸多矛盾和问题,法律的效果要靠依法办事来体现。

  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表明,改革是强国之路,发展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改革、发展、稳定是辩证统一的,关键是发展。在政府采购领域,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社会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局,是政府采购各方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每一位具有崇高理想和职业道德操守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起码条件。

  硕果缘于《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法律的颁布扬起了政府采购的风帆,吹响了政府采购的集结号,在《政府采购法》这面大旗的引领下,汇集了一支浩浩荡荡的政府采购队伍。经历了十年风雨洗礼的政府采购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认识、掌握和运用已上升到炉火纯青的高度,但切忌骄傲自满。古人云"谦受益、满招损",政府采购人仍要立足本职,放眼世界,与时俱进,加强学习,紧紧跟上时代步伐,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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