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过程中降低标准引质疑
"要是知道你们会降低标准,那我们肯定会报名参加本次采购。你们在发布公告时所提的要求是那么高,在谈判环节却又悄悄地降低标准,这样做对我们没参加的供应商来说公平何在?"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厨具项目的采购后,遭遇了一家供应商的质疑。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虽然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但在操作时并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来操作,而是通过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广泛征集供应商参与谈判,有兴趣参加的供应商都可以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虽然这样操作不符合法律程序,但因其严格遵循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所有潜在供应商的权益,因此并没有供应商对此提出异议。
但让人遗憾的是,在此次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标的的各项要求都提得很高,最终直接导致报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没有一家能够满足。为了确保采购成功,满足采购人的紧急需求,经与采购人协商,谈判小组降低了对采购标的的要求,让报名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谈判。
但采购结果出来后,便有供应商提出了异议:"据我了解,成交供应商的产品并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当得知谈判环节降低了标准、所有供应商都参与了谈判时,该供应商立即怒了:"降低了标准为什么不通知我,这样的标准我也能够满足,我的报价会比他们都低……你们这样操作不公平!"
面对供应商的质疑,为了避免质疑上升到投诉,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沟通协调后决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将此次采购作废标处理,然后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合理的标准,重新组织采购。
"这件事给我的启示是,谈判活动中不能降低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和产品的技术要求,否则对没有参加的供应商不公平,质疑投诉在所难免。"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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