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采购人评审行为是当前监管重点
"加快研究建立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这是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保安日前在纪念《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暨宣传系列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的下一步工作方向,体现了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思路。
目前,中央及地方各级针对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相对健全,如何监管采购人一直是相对薄弱的环节,此次也将采购人监督机制列为研究重点之一,可以说是一个新动向。在前不久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评审工作的通知》)中,也对采购人在评审环节的责权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采购人监督管理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
政府采购活动链条长,每一个环节都包含许多工作内容,每个环节中的相关当事人又不同程度地行使一定的权利或履行一定的职责,每个环节权利的行使或职责的履行都会对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和政府采购科学发展产生影响。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采购人主要拥有以下权利:一是作为需求者,在缺少统一采购标准的情况下,拥有采购需求、采购标准等事项的设定权和采购文件的最终审定权;二是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拥有直接参与评标决策的权利;三是作为最终所有者和使用者,拥有合同履行和验收权。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此可见,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之一,其在评审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对采购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评审工作的通知》即从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四个方面对采购人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就采购人单位及其代表来讲,应积极组织和主动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政府采购工作的要点和技巧,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依法提交采购计划、依法提出需求、依法参与评审,同时贯彻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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