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质
一些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不时会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在接到其他供应商的投诉后,给予的处罚常常是罚款和禁止该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对罚款金额作出了限制,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也有限制,为"一至三年内"。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项目金额巨大,对供应商的罚款即便是在"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数额也比较大。与此同时,财政部门禁止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限制往往会取其中间的两年。这就给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带来了困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那么,受到过较大金额罚款并且被限制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期限过后是否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呢?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笔者说:"我们在一个环境监测设备项目的采购过程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一家两年前被财政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来参加投标,被判作无效投标后,该供应商向我们提出了质疑,说财政部门也只是限制他们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哪有权力让他们第三年也不得参与?"
在笔者看来,被限制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三年也未必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而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在法律没有准确描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我国的执法惯例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前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被处以较大金额罚款的供应商视为有重大违法记录,并且以此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确保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能遵守政府采购的诚实信用原则。
当然,为了避免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直接根据予以答复,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为"在前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出现过违法违规行为"或"未被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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