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驻京外县级以下单位可属地化采购
"现在的法律法规太不完善了,让我们操作起来非常难,比如说,我们系统在县级以下的单位有不少在非常偏远的地方。一些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后,根本就没法操作,如定点维修,有的地方是中标供应商在当地根本就没有服务网点,有的地方虽然有,但因为少,价格虚高。如果让县级以下的单位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的价格来采购,效果会更好,可惜没有法律依据……"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之际,部分采购人在肯定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了非凡成就的同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在此笔者建议,这部分采购人代表再把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找来翻看一下,吃透之后再发表这样的言论。因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虽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但随着许多部门规章的不断出台,已经相对较为完善。一些从业人员之所以称其太不完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深入了解政府采购的许多规定。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十周年了,政府采购的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健全,一些新的管理规定也在不断推出。但与此同时,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廉洁,许多采购人都在实行轮岗,避免同一从业人员在一个岗位上待的时间过长。而轮岗恰恰也是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的原因。
就政府采购服务定点项目来说,2009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1号]已经明确,针对中央单位分布广、管理层次多,以及县以下中央定点供应商数量少、竞争不充分的情况,对定点服务项目可以实施中央集中采购与属地化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中央驻京外县以下单位在执行中央集中采购定点服务项目时,如果通过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的服务价格低于中央定点采购价格,或价格相同、服务条款优于中央定点采购条款的,以及当地无中央定点服务商的,可以按照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结果执行。
财政部已经明文规定,但因为从业人员不了解,导致在操作中感到无所适从,并因此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产生质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采购人如果在单位内推行轮岗制,就应该在人员轮岗定位之后及时加强对其的培训,以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整体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准,避免上政府采购的岗,却不知道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岗位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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