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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加强顶层设计 让信息技术匹配政采

作者:李鹏 发布于:2012-08-27 10: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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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各国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电子采购技术使用有明确规定。我国的电子采购技术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推动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的互动,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结合现阶段电子采购技术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的互动障碍,阐释了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在个体、政府内部、跨部门层面的互动作用,并对我国未来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提出了相应对策。

  按照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规定,参加方应将电子采购技术视为政府采购的权威信息发布网站、跨地域采购的技术支撑和跨部门合作的高效协同路径。电子采购技术嵌套着使用技术的用户及组织的相关行为特征;政府采购行为是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也是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这就要求政府采购行为必须适应电子采购技术的发展规律,电子采购技术也必须以优化政府采购行为为目标,否则就容易出现"天价采购"、线上线下两层皮、网站建设"烟囱林立"等现象。可以说,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的匹配关系已经成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我国合理应对全球化政府采购风险的有效措施。

  健全制度体系 破除三大障碍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之间的匹配关系就显得越发重要,但相关不匹配现象也随之增多。究其原因,网上采购信息公开不规范、电子化采购程序和实际采购程序不匹配、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制度不协调等是主要的互动障碍。

  电子采购技术既包括信息通信技术设备,又涉及对保证采购目标顺利实现的相关方法、工具、技能、工艺等的认知、创新及使用,电子采购技术经常会受到技术研发、采购程序、组织目标等因素的共同影响。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等多元行动者相互影响、共同参与、实现商品和服务供给的高效采购活动,它受到用户采纳、流程再造、制度规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之间的匹配关系就显得越发重要,但相关不匹配现象也随之增多。究其原因,网上采购信息公开不规范、电子化采购程序和实际采购程序不匹配、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制度不协调等是主要的互动障碍。

  网上采购信息公开不规范

  政府采购网站上的采购信息公开是社会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主要渠道。一般来说,公开采购和集中采购的相关信息都会在采购平台上公示,这也给新闻媒体、供应商、公众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契机。

  随着天价采购、质次价高、效率差等负面新闻日益受到全社会关注,由个别现象所引发的社会监督和政府公信力下降等问题,都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良因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公开采购和集中采购而言,有关部门公开采购信息和招标信息是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之一,宁可铤而走险地公开信息,也不愿略过相关采购程序,这充分反映了技术设备所带来的民主化和传统采购程序之间的不匹配现象。

  电子平台和实际采购程序不匹配

  电子化采购平台具有迅速、便捷、透明、高效等特征,是对实际采购程序的有效补充。

  然而,受到传统政府采购规范、组织惯性思维、采购平台用户素养、采购平台连通等问题的限制,大多数电子化采购平台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了"有心建设、无心使用"的现象,背离了建设平台的初衷。

  电子化采购平台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并受到项目建设前期成本和组织绩效的影响,迫使其以静态信息发布、"线上线下两层皮"、采购方互不连通等方式维持现状。

  电子化采购平台绩效问题并不是采购平台不该建设,而是怎么建设的问题,它涉及将电子化采购平台有效嵌入政府采购程序中,逐步实现采购平台和采购程序相匹配的根本问题。

  电子采购技术和政采制度不协调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采购行为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其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仍需要进一步详细说明。

  GPA明文规定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如第五条"普遍原则"第三款"电子化手段采用"、第六条"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第一款"各缔约方应尽之责任"、第十条"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的"招标文件"部分等。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开展加入GPA谈判,但相关采购平台并未嵌入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之中,相关制度安排也没有明确规定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电子化政府采购及其技术支撑应该与国际接轨,以促进这项事业快速发展。

  在某种程度上,网上采购信息公开不规范、电子化采购平台和实际采购程序不匹配等问题,都受到了深层面采购制度不健全的影响,而且各级各地的电子化采购平台也存在分散化、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格式不规范、相关功能不明确等问题,导致电子化政府采购出现了静态发布、"烟囱林立"、局部推动等现象,不利于这项事业的发展。

  上述不同层面的互动障碍,均表现出了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匹配关系的不确定性。

  在这种不确定性逐渐增加的前提下,无论电子采购技术用户的个体行动策略,或是局部利益冲突,抑或对政府采购绩效的盲目追求,都将阻碍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整体发展。

  相关学术研究也认识到了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互动的重要性,在技术层面展开了技术研发和用户素养的相关讨论,在组织层面展开了工作任务和组织网络的相关讨论。

  一些学者提出,政府采购行为受到政策措施、行为能力和采购市场影响力的多重影响,应该纳入到"顶层设计"的考虑之中。

  从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视角,有学者提出了技术层面、组织层面、制度层面的研究思路,三个层面的研究并非彼此割裂,而是从整体上表现为信息通信技术和政府行政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电子化政府采购研究获得了新的空间。

  电子化以服务为导向 应与政采法规政策匹配

  分析电子采购技术与政府采购行为的互动关系,主要应该探寻互动障碍的成因,解决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难点问题。

  从组织行为学的视角分析,电子采购技术与政府采购行为的互动关系表现在个体、政府内部、跨部门协同三个层面。分析电子采购技术与政府采购行为的互动关系,主要应该探寻互动障碍的成因,解决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难点问题。

  个体层面:用户意向决定技术操作

  电子采购技术既体现为技术研发过程,也体现为用户行为意向决定的技术操作过程,技术层面的人机交互是管理层面与制度层面开展互动的基础。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阶段,电子采购技术研发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间层设计、顶层架构等,低成本的技术研发、分布式的采购网站、人性化的模型架构、智能化的系统平台、高绩效的项目实施,这些都是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基础。

  在人机交互的过程中,用户的行为意向取决于使用态度和感知有用性两方面,使用态度则由感知的有用性和易用性共同决定,感知的有用性由感知的易用性和外部变量共同决定,感知的易用性则由外部变量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电子采购技术在公私部门领域的接受过程是类似的,权衡技术研发的投入产出关系,可以赋予不同行动者以不同角色。通过技术研发和用户采纳的连续互动,电子化政府采购获得了可持续发展的契机,并大幅度提升了由静态信息发布到动态信息共享、由电子表格到网上行政审批、由发布招标信息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由电子合同公示到合同执行等的可能性。

  政府内部:重构不同角色关系

  随着电子采购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府采购流程对电子采购技术的依赖程度也显着提高。电子采购技术既改变了政府采购跨部门的任务协同关系,又重新构建起采购流程中的不同角色关系。虽然采购目标完全相同,但政府采购的跨部门角色网络和协同关系却在不断变化。

  电子采购技术可以视为由采购需求方、决策制定者、采购执行方、监督方、供应商、评估方、咨询方等行动者共同构成的复杂系统,政府采购流程也受到了反映不同特征的任务角色网络互动的共同作用。

  当然,政府采购流程中的任务角色既受到电子采购技术工作流程的限制,也会受到相关制度安排的作用。在电子采购技术嵌入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相关制度安排影响着电子采购技术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内容。通过电子采购技术与政府采购行为的相互作用,可以不断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大幅度提升政府采购绩效,整个政府采购系统也获得了完成任务的核心能力。

  跨部门协同:制度安排是根本

  相关制度安排是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范、文化认同等形式。

  政府采购系统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系统向外部获取资源的连续过程,获得绿色、稳定、持续的采购资源是政府采购系统得以存在的前提,而相关制度安排是确保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持续、稳定、绿色发展的根本。

  从宏观层面看,政府采购承担了调控市场和服务社会的相应职能。一方面,相关制度安排既规范了政府采购系统内部的各子系统和各业务流程,也维护了采购过程中任务角色关系及行动能力,更限定了公务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动边界;另一方面,相关制度安排协调了政府采购部门、供应商、咨询方、社会团体等的互动关系,遵循着相应的技术规则和职能权限,实现了"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嵌入到操作规则、项目绩效、国家政治、标准、文化信仰和社会网络的情境之中"。

  以服务为导向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既应重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制作用,也应该遵循电子采购系统的组织目标、操作规章、文化认同等的规范要求,还应该重视政府采购跨部门的角色网络和协同关系。

  立足实践 借鉴国际经验促互动

  我国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既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又要研究本国实际情况。

  自我国开展加入GPA谈判应对工作以来,依托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电子采购技术保持着良性、有序的发展态势。我国政府采购在个体层面与组织层面的投入和努力都值得肯定,但比照GPA的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充分。

  这就要求我国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既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又要研究本国实际情况,从顶层技术设计和制度建设的关系、跨部门协同与合作关系、技术培训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

  协调技术设计和政采制度建设

  电子采购技术顶层设计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不能彼此孤立,应该共同构成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

  电子采购平台的顶层设计应该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相协调,重视用户操作习惯、行为规范、法律规则、文化认同等因素的控制作用。技术系统多元行动者参与电子采购技术的过程,体现为对系统功能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并非网站栏目、信息共享那样简单,它包括用户角色、权限设定、权责匹配、数据格式等诸多方面。

  同样,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也不能忽略电子采购平台的顶层设计,它既取决于若干任务角色的个体理解和使用,也取决于政府采购流程和组织结构。换言之,相应制度建设是用来规制政府采购行动者行为的,应该受到政府采购战略目标和行动策略的共同作用。

  随着电子采购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制度也相继完善,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动者的规范作用,必须依靠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共同来实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遵循电子采购技术系统的客观规律进行制度建设,电子采购技术系统的顶层设计者也应遵循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进行顶层设计。

  另外,政府采购的制度安排不仅应该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而且要在保障政府部门使用电子采购技术、设计跨部门协同的组织关系、规范采购过程中的招投标程序、保证全景式的监督和评估中立、发挥专家咨询等方面寻求突破,并起到更大的作用。

  注重电子采购和跨部门协同

  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平台应尽可能实现较多的功能,如招投标、专家咨询、评标、定标及其相关服务等。相关电子采购功能拓展了政府采购流程的优化空间,政府组织也获得了更为持续而稳定的发展空间。

  从外部看,电子采购技术应用起源于私营领域,它为降低采购成本、融入全球化市场、持续获得利润作出了重要贡献。从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看,电子采购技术既需要与电子政务相匹配,又需要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创造融入全球化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和空间。从内部看,电子采购功能的实现受到组织结构和采购流程的制约,其独特的电子采购技术和政府采购行为互动关系,决定了它的相关功能设计及实现的复杂性。

  为了保证合理、高效的政府和市场互动,政府采购单位、需求单位、监督单位、供应商联盟、绩效评估方等应不断调整跨部门合作关系,促进基于政府采购流程的跨部门协同共享,实现电子采购功能和跨部门协同的相互促进。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单位应该形成以采购项目为导向的业务流程,保持采购单位和供应商联盟的协同关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形成以招投标监管和过程监控为导向的业务流程,保持政府采购行为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划分;政府需求单位应该形成以采购产品和服务为导向的协同网络,以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能否达到采购目标为衡量指标;供应商联盟则需要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公正的采购程序,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供应商联盟在信息对称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是愿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评估第三方是完全独立的一股力量,主要负责政府采购行为的绩效测量和评价。

  技术培训和采购信息共享并举

  电子采购技术操作涉及委托方、采购方、供应商、咨询方等用户群体的具体认知和采纳,电子采购技术系统的用户采纳是发挥技术作用的关键。

  作为具有后发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电子采购技术研发是有章可循的,但用户群体的采购知识、采购程序性规章、采购业务知识等却无法从技术研发过程中获得。这就需要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电子采购技术操作人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知识培训。

  通过相关行业领域的培训,具备较高信息素养的电子采购技术用户群体才能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采购功能、电子采购技术的人机交互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同样,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具有不同角色身份和较高信息素养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并在本职岗位上各司其职,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共享。作为具有多重角色的用户,如何实现用户采纳和技术研发互动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和信息共享,将成为激发用户潜能、实现电子采购技术执行的基础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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