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须齐全 质疑投诉有要件
不久前,在一科研设备项目采购结束后,未参加投标的F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称,在此次采购中,招标公告未明确采购的数量,导致其误以为此次采购的数量很小,最终没有参加投标;另外,他听说在项目的评审阶段,评标专家打分的随意性非常大,想让谁中标就给谁打高分,完全不看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情况。因此,此次采购应做废标处理。
遭到质疑后,采购人代表非常郁闷:"F公司标都没投,还来质疑,真是没事找事。招标公告虽然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但我们在招标文件中是写得清清楚楚的!"
由于不想让本地财政部门知道本单位被质疑的事,采购人代表没向财政部门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而是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这次质疑带给他的困惑:
一、不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具体的采购数量是否合法?
二、开标后,没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能否提出质疑?
三、F公司没有参加投标,那评标环节无论专家怎么评都没有损害到他的权益,他能否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公告必须明确采购标的数量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在采购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在自行组织招标时,不是漏了项目的用途,就是漏了项目的数量,抑或是漏掉技术要求。
在有的采购人看来,采购公告漏了这些没有关系,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即可,但是业界专家却不这么看。在业界专家看来,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发公告,而且公告的目的也是为了让供应商了解采购项目的概况,以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定。采购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有详细规定而随意省略采购公告应公告的内容。
开标后未投标人可质疑内容受限
对于采购人代表提出的"开标后,没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能否能出质疑"的问题,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开标前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可提出质疑,但在开标后,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就不能再对评标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质疑了。在业界专家看来,在开标后,评标的过程和评审的结果已经与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没有关系,可以说,这个时候没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已经不再是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那没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到底还能不能就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呢?
业界专家认为,如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到了开标之后,没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依然可以提出质疑。但此时如果已经是在其"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采购人是可以不受理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当然,关于这一点,采购人最好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未投标者不得投诉评标内容
对于"F公司没有参加投标,能否就评标环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问题,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的观点是,没有参加投标,那评标就不可能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就不能就评标环节的问题向财政部门投诉。因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存在投诉主体不合法的问题,财政部门将不受理。
在帮助采购人代表答疑解惑的同时,业界专家也提醒,既然有供应商提出专家评审存在随意性的问题,那采购人就应该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真的存在这样的问题,应该及时纠正,这不仅是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而且也是为了避免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出质疑。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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