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崔桂秋:严把验收关口 确保采购质量

作者:崔桂秋 发布于:2012-09-07 09: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09077

  验收是采购质量的最后防线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事关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事关政府采购质量,事关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事关政府采购形象,更是客观评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质量优劣的最直接依据。验收是政府采购链条上的一个关键环节,如果验收环节薄弱,整根链条的质量势必受到影响,采购项目的整体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但就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来看,验收依然是影响政府采购质量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

  轻视验收害处大

  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要求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验证、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并客观、公正地做出结论的一种采购事务性活动。目前,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普遍存在"重招标,轻验收"的现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成为政府采购的真空地带。"收而不验"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埋下隐患,不管是哪一方所做的验收,由于重视不足,均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和问题;"验而不实",对那些明知存有问题的项目,采购人或者急于投入使用,或者因为利益驱使也都通过了验收。

  政府采购法》对验收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对履约验收环节有所规定但内容不详细。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一条还分别规定了验收证明和集采机构内部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对验收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相关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时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地方规范性文件对验收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搞好履约验收工作,《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在第十三章对合同履约验收程序进行了细化。

  成立履约验收工作组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的纪检、财务、装备等部门3人以上人员成立履约验收工作组,代理机构应当参加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订、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作组负责人。

  工作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

  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组织验收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出具验收报告

  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组人员分别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代理机构人员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验收报告及资料备案

  采购人应在出具验收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副本和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多措并举 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重要环节。采购人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严格按合同要求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数量认真审核。检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采购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谨防以次充好、以假代真的现象发生,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对于没有按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供货的,采购人有权不予接货和验收。监督部门应检查采购人与供应商有无串通合谋、以虚假合同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及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有无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等,以规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促使供求双方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确保发挥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确保验收成效,还要采取如下多种措施。

  优化验收人员结构

  首先,必须优化验收小组的人员结构,明确验收小组成员的职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成立合同组,由合同组配合采购人履约验收。这样既可以有力地保障验收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也可以实现权力的有效分离,更好地提升验收工作的质量,同时要做好单位内部的相互衔接与监督。

  分等级、按类型实施验收

  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资金巨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验收除由采购人技术代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供应商代表参加外,还应该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进行论证,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并邀请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对金额较小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验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跟踪反馈;对金额较大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聘请专家会同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对于保险类、汽车定点维修类服务项目的验收,可以采用对采购人定期回访和临时追踪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

  严格撰写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是整个验收工作的总结,是判定采购项目合格与否的依据,也是财政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必须在持有采购人接受和确认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意见并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后,方可支付资金。可以说,验收报告是支付采购资金的"通行证"。

  严惩违法供应商

  采购人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约的供应商将提出问题并限期整改。验收小组做出的验收结论是政府采购付款程序的必要手续,验收小组做出验收不合格的结论后,将立即停止付款程序,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分别给予不法供应商赔偿采购人损失、列入不良供应商记录名单或停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