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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批量集采 请别再讨价还价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2-09-10 09: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今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之一是,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改革工作,逐步扩大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适时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将改革推广到省级单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批量集中采购将在更大范围内推开。

  然而,笔者在调查中却发现,批量集中采购虽然试点一年多了,但仍有些采购人代表不"适应"。近日就有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对笔者说,他们系统里一些基层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在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后就出现了"不适反应"--在具体的执行环节,还像协议供货那样,试图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旦自己提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采购人代表的做法会严重挫伤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在笔者对供应商进行调查时,有IT产品供应商表示,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后,竞争非常激烈,因为一旦落标,他们就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失去很大一块市场。因此供应商不得不最大限度地削减自己的利润,以接近成本价的价格参与政府采购。但即便如此,还是有采购人代表跟他们要这个、要那个。相比之下,在协议供货采购中,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没那么激烈,他们的报价自然会含有很多的"水分"。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对于采购人代表不太过分的要求一般都会满足。当这些采购人代表习惯了这样的操作,就会在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后,"积习"难改--在签合同环节继续向中标供应商"开口",而且一旦遭拒,他们接下来的行为就很可能会损害到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此,笔者提醒,不要让商家做亏本的买卖,这也不利于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随着批量集中采购的推广力度不断加大,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只会越来越激烈,中标供应商的利润也只会越来越少。所以,某些采购人代表最好免开"尊口",否则,结果肯定是害人害己:要么是项目难以成交,采购目的难以实现;要么是成交后,采购质量难以保证。而采购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追究下来,采购人代表的附加要求肯定会被发现,进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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