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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措并举 贯彻“机管条例”

作者:蔡湧啸 发布于:2012-09-14 08: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0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将正式施行。在政府采购方面,条例对集采机构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笔者认为,集采机构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

  首先,夯实基础工作,抓紧完善内部全过程制度规范。从接受采购委托到采购需求核对、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过程、采购合同签订、履约情况检查、质疑受理答复等全过程,都应当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规范,既让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具体采购过程中有据可依,也让相关各方对照监督。

  其次,量化分析采购周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集采机构要认真分析一个项目从采购委托接受直到采购任务完成,究竟需要多长时间,哪些是法定的必需时间,哪些是弹性时间,提出相对科学的项目采购周期,并向采购人明示。如果集采机构在接到采购委托的第一时间即告知采购人大概的采购时间以及这些时间的构成,会大大降低采购人的抱怨度。同时,集采机构也确实需要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集采机构应该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要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的专业技术素养;要强化服务理念,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采购人的满意度;要树立节约意识,能不打印的就不打印,能通过电子邮件的就不用传真,尽可能地降低采购成本。

  再次,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及其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努力保证采购质量。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不仅是财政部门的职责,也是集采机构的责任。集采机构要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培训,提高其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意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供应商诚信系统,通过诚信管理促进供应商自觉地严格履约;要加大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力度,密切配合采购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中标产品进行检查,保证供应商投标承诺的产品质量与实际交付质量一致。

  最后,科学确定评标办法,搭建中标货物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数量模型,提高质优价廉产品中标的可能性。集采机构要深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让质优价廉的货物和服务能够胜出;要对以前年度中标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市场调研、搭建市场平均价格数量模型等手段,对每次中标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与市场平均价进行比较,努力实现"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目标。

  另外,该条例对政府各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集采机构也要认真执行:对采购人的不合理采购需求要尽把关之责;对采购人规避采购或者化整为零采购的行为要及时提醒和汇报;对采购奢侈品或超标准服务要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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