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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能:名称应涵盖各方 盖章视情况而定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2-09-14 09: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工作人员在登记投标文件

图为工作人员在登记投标文件。(摄影/万玉涛)

  由于法律对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在招标采购项目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无法找到具体法律条文界定的问题,如联合体如何命名、投标文件如何盖章、如何提起质疑投诉、如何刊登中标公告和发放中标通知书、如何签订合同等,给采购操作带来较大的困扰。本文将重点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供读者参考。

  联合体名称:应包含联合体各方

  联合体名称应包含所有成员名称,而不应仅是一方或牵头方的名称。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为组成联合体的各方,联合体仅是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在投标中,联合体的名称应当包含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名称,而不仅是联合体一方的名称或者牵头方(主办方)的名称。如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其联合体名称应该表示为:联合体A公司、B公司或者A公司、B公司联合体。因此,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在整本联合体投标文件中,所有投标人的名称均应使用联合体的名称,而不是联合体一方的名称或者各方名称的简单罗列。

  投标文件盖章:联合体一方盖章即有效

  联合体是临时性合伙型联营,合伙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合伙事务范围内任何一方都可以代表合伙。

  关于联合体盖章的问题,招标采购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做法:1.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在投标文件上盖章;2.牵头方(主办方)盖章即可;3.根据联合投标协议的约定,由负责投标的一方盖章;4.任何一方盖章均可。

  笔者认为,任何一方盖章均可。理由是:招标采购中投标联合体是临时性合伙型联营,各方负担连带民事责任,任何一方的行为,其他方都可能负全部民事责任。各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是临时合伙协议,联合体各方是合伙关系,而合伙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合伙事务范围内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因此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可以代表其他方从事联合投标的活动,只要联合体一方在投标文件上盖章,投标文件就是有效的。当然,各方都盖章的投标文件也是有效的,但不能认为必须是各方都盖章才有效。由于联合体各方是合伙关系,存在着相互受信托的关系,由牵头方盖章也不是必需的。联合投标协议的约定仅对联合体各方有效,招标人不受联合投标协议的约束,投标文件不一定要由协议约定负责投标的一方盖章才有效。

  质疑投诉:任何一方都可单独提出

  联合体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体,才是投标人。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项目,当联合体依据《政府采购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或者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异议和投诉时,应由谁提出?这一问题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具体包括:1.需要联合体各方共同提出;2.需要由牵头方(主办方)提出;3.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的约定,由负责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一方提出;4.任何一方提出均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质疑(异议)和投诉的规定,从联合体是合伙型联营、联合投标协议是合伙协议的性质来判断,笔者的观点是: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可以单独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理由如下:

  1.联合体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没有经过登记注册。

  联合体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才是合法的法律主体,才是投标人。联合体仅仅是在具体的招标项目中获得的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被视为一个投标人。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有权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是供应商(投标人)而不是联合体,因此组成联合体的各方都是可以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主体。

  2.联合体是合伙型联营,联合体各方是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之法理, 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信托的关系, 各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从事交易活动。在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时,联合体任何一方都有合法的权利。牵头方(主办方)也仅是合伙的一方,可以代表联合体;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负责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一方也是合伙一方,可以代表联合体,但不是只有牵头方(主办方)或者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一方才能代表联合体,这是由联合体的合伙性质决定的。特别是当联合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牵头方(主办方)或者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一方不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时,必须给予联合体其他方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权利,否则无法维护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3.联合体参加招标采购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体各方承担。

  在招标采购中联合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际上损害的是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作为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提起质疑(异议)和投诉的主体是供应商(投标人),而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就是供应商(投标人)。因此,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依法有权单独提起质疑(异议)和投诉。

  中标文件:应显示联合体各方名称

  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应显示联合体各方的名称,公告中应显示各方地址。

  联合体投标中,投标联合体获得了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在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人的名称就是联合体的名称(此名称包含联合体各方的名称),而不应是在投标文件上盖章的联合体一方的名称或者牵头方(主办方)的名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在联合体投标中,中标公告上的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应是联合体的名称,包含联合体各方的名称,如联合体A公司、B公司或者A公司、B公司联合体。中标公告的供应商地址应包括联合体各方地址。

  此外,中标通知书发送给联合体任何一方皆可。

  合同盖章:共同签订 盖各方公章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签订合同,加盖各方的印章。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政府采购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虽然我们认为联合投标协议具有联合体各方相互委托授权的作用,联合体一方盖章的投标文件即为有效,但法律明确规定了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签订合同,因此合同上必须由各方共同签订,加盖各方的印章。

  因此仅由牵头方(主办方)签订合同,或者按照联合投标协议中约定,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那方签订合同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当然,从合伙的受信托关系的角度出发,如果一方已经获得其他方签订合同的授权,其所签订的合同视为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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