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审核履约能力 确保商业保险采购成效
商业保险制度发挥出来的家庭避风港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较大,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生产生活、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开始不断引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作为一个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商业保险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加以规范管理。由于保险行业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商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对投标单位履约能力的前置审核环节以确保其履约能力很有必要。本文将对如何实施政府采购商业保险前置履约能力调查的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界定商业险采购对象和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采购商业保险的活动都必须纳入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商业保险内容包括:资产性保险,由政府补贴的公益性、扶持性保险,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政府建设工程保险,国家融资项目工程保险,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货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保险以及根据政府行政管理规定需要而引导购买的保险。
上述范围涵盖四个不同层面。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过程中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二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工程保险;三是需要政府信誉担保或偿还的融资、货款和援助资金项目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四是根据政府行政管理规定需要而引导购买的保险,如政策性农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保险等。
商业险招标文件需要特殊规范
政府采购商业保险有别于其他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它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为此在结合《保险法》及其相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政府采购商业保险招标文件除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一般规范外,还应当遵循以下特别要求: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保险从业资质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公司大小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二)商业保险招标(采购)文件还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险范围、中标数量、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协议有效期、履约能力调查、追溯机制、协议执行要求、履约保证金、违约条款、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在评分标准设置中,除投标价格、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业绩、信誉、服务承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外,还应加大履约能力、灾损预防、社会贡献度等因素的比重或权值。此举目的是在现行保险制度体制下适度淡化价格、业绩、偿付能力等评值权重,使处于竞争劣势的后设立保险公司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引导保险公司提高保险的安全性和减灾能力,在可预防的灾难和社会活动中减少损失,并引导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创造良好的公众形象,以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四)在商业保险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技术标部分应采取匿名评标(暗标)的方法。
所谓匿名评标(暗标),是指在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不出现投标人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仅在技术标部分的包装袋上署投标人名称),进入评标阶段后,由公证处或监督单位对所有的技术标进行拆封、编号、封存,评审专家对不公开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待技术评标结束后,再当场公布、核对各投标人技术标编号,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的方法。此举是针对目前保险领域评审专家大多为保险业内人士、且对政府采购规则和流程还不熟悉的现状而规定的。
(五)商业保险供应商中标数量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兼顾合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如采购人需要各中标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的,则须明确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体各保险公司的共保比例。首席承保人原则上应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
提前审核保险公司履约能力
政府采购商业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承保服务承诺、理陪服务承诺、现场查勘能力、定责定损能力、防灾防损措施等关键要素是否真实可靠,关系到政府采购质量和信誉。同时,保险行业的定价、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来保证保险公司切实履约,这也关系到政府采购商业保险的成败。而实际招标评审中专家对这些指标的评判没有参照系,只能采用比选方式产生评分结果,对投标人中标后是否有能力履行承诺则无法作出判断,这已经成为政府采购商业保险的一大难点。其解决方案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履约能力调查报告,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之一,以证明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和综合实力。具体做法是:
(一)确定履约能力调查指标
要求投标供应商除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后出具的《保险公司履约能力调查报告书》。
所谓履约能力调查,是指对投标保险公司履行其投标承诺的能力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所作承诺的可靠性。
确定履约能力调查指标。本文列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的履约能力调查指数,作为《保险公司履约能力调查报告书》的组成部分:
1. 财务经营实力指标
(1)资本金;(2)公积金;(3)偿付能力额度;(4)偿付能力充足率;(5)总资产;(6)净资产;(7)资产负债率;(8)经营活动现金流净流量;(9)保险财务实力评级;(10)其他。
2.承保实力指标
(1)财产险的单一危险单位法定最大承保能力;(2)险种产品创新开发及组合能力:全国性条款,其中主条款,附加险条款;区域性条款,其中主条款,附加险条款;(3)本地机构分险种核保和理赔权限;(4)其他。
3.市场竞争力指标
(1)总公司营业总额及分险种营业额;(2)本地机构营业总额及分险种营业额;(3)总公司市场份额;(4)本地机构市场份额;(5)相关险种本地机构市场份额;(6)其他。
4.承保服务能力指标
(1)分类承保项目例举;(2)核保服务人员资质(学历,职务,从业经历,项目经验,专业、特长);(3)承保服务制度设置优化程度;其中:与国际先进承保服务理念比较情况;(4)其他。
5.理赔服务能力指标
(1)分类理赔项目例举;(2)核赔服务人员资质(学历、职务、从业经历、项目经验、专业、特长);(3)理赔服务制度设置优化程度。其中:与国际先进理赔服务理念比较情况;(4)其他。
6.机构及人员服务能力
(1)服务人员数量及结构(管理、销售、客服人员占比);(2)本地机构人均产能。
7.其他
(1)承担社会责任情况;(2)预防灾损相应措施;(3)获得荣誉奖励情况。
(二)确定专业调查机构
要实施对保险公司履约能力调查,必须考虑由哪个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且出具的履约能力调查报告具有合法性和可信性。具体的做法是:
1.由具有保险经纪资质的专业机构来承担履约能力调查,而承办履约能力调查的专业机构的产生由财政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后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招标确定。
2.各保险公司按照自愿的原则,委托经政府采购程序产生的第三方履约能力调查专业机构进行履约能力调查服务,并签订委托调查合同。
3.约定履约能力调查专业机构服务职责:
(1)接受投标保险公司委托后,对投标保险公司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2)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委托的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公司履约能力调查报告书》,以证明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和综合实力。
(3)对中标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的实际服务能力进行跟踪核查,重点调查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所作承诺的可靠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经营数据、市场竞争力、偿付能力、承保服务能力、理赔服务能力、机构及人员服务能力、合规经营状况、发展能力等,并将跟踪核查情况附入下年度《保险公司履约能力调查报告书》。各有关招标人、中标保险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
4.规定服务期限:
在具体实践中可规定服务有效期为一年。
5.明确服务要求:
(1)遵守《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规。(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则。(3)依法受理委托、办理手续。(4)上门服务,提供调查栏目清单,与委托单位充分沟通。(5)完成书证资料调查。(6)完成实地调查,跟踪调查。(7)《履约能力调查报告书》的完成期限。(8)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9)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期限。(10)保密、廉政和其他要求。
严格监管违规行为
(一)投标或中标保险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拒绝接受履约能力调查或跟踪核查等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处以罚款,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视情节对其进行下次投标追溯扣分,或予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履约能力调查专业机构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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