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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避“一事一议” 基层监管重在制度建设

作者:郎兆银 部蓉 发布于:2012-09-21 09: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基层政府采购工作者一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努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践过程中,从思想转变到制度建设,从供应商质疑答复到投诉处理,无一不浸透着基层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在此,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政府采购工作,就如何努力做好基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谈几点体会。

  管采分离 职权清晰

  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化,要实现政府对市场下各平等主体的监管,就必须构建管采分离的体制平台,严格区分管、采各自的职权范围,监管部门不插手、干涉具体的市场行为。这也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规定的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监管的主要内容即《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全部内容,这也是基层政府采购监督者的工作主线。

  以法律制度为依据

  我国是法治国家,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自然要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及各省、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政府采购职能有效发挥的根本保障。基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务必要严格执法、守法,方能取信于人,取得持续进步。

  善于总结 力避"一事一议"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各方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水平参差不齐。通常采购人对一项新制度的认知要经历一个过渡时期,与之相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则快而准。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招标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供应商提出种种问题进行质疑、投诉的现象。从招标方式的审核到评标办法的确定,从投标资格的审查到评标结果的产生,都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质疑、投诉。

  面对各种质疑、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义务去给当事人解答、澄清,但是如果不善于通过总结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随着同类问题积攒得越来越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将面临"一事一议"带来的疲于应付的尴尬局面,不仅会大大降低工作效率,而且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长远发展。

  巧"借"网络资源 多学多问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推进,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者通过网络拉近了距离。各地政府采购工作中创新、富有成效的制度、办法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获知,经过仔细研读和推敲后,再快速将自己的疑惑和建议反馈给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者,既获得了宝贵的经验方法又促进了双方的认识。通过在网上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的研读、分析,可以明确法规条款的真正内涵,从而"借"力帮助实现零质疑、零投诉。通过网络学习,可以大大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水平。

  谦虚谨慎 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对基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而言,其行为举止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当地政府采购部门的形象。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一句话可能影响到一个项目的招标氛围甚至中标结果,因此,基层监管工作人员务必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尤其在招标现场切忌侃侃而谈或者轻易表态;要确知评审委员会、代理机构、公证人员的职责划分,切莫越俎代庖,导致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基层监管者还应精心研读相关法律、法规,须知面对各种问题,最有效、最快捷的解决方法就是将相应的法律条规呈现给当事人。笔者从事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多年,在招标现场一直都坚持携带汇编而成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诚实信用 恪守政采职业道德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监管者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也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准则。只有具备了言行一致、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严格遵守和兑现自己作出的承诺,才能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严格地履行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也只有坚持按该原则做事,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公正的监督,从而切实保障各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务实做到了"诚实信用",就能很好地恪守政府采购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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