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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不能打折扣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2-09-24 08: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9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公布了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其中明确,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在采购上述货物时,必须在清单内采购,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即"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前的采购中,有部分采购人落实得并不到位,在负责具体的采购时存在不小的随意性。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明确,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并没有落实上述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据此,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随时都是有"案"可查的。所以,采购人不要抱着"我怎么采都没人管"的心理,再去违法违规采购。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可能会将精力从"重点抓制度建设"转移到"重点抓落实"上来,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就会更多地"摆到台面"上来接受监督和审查。

  综上,笔者提醒,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最好还是严格执行节能采购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因为在工程采购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的政策被采购人遗忘的情况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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