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应着眼于便利供应商
保证金是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图为某项目开标时,工作人员在登记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摄影/孙立群)
政府采购机构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经过连续几次(或几年)考核诚信度高的优秀供应商,可以采取自愿原则,由供应商自己提出申请,政府采购机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一年或二、三年)向政府采购机构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诚信保证金,此后在此期间(一年、二年或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缴任何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 遏制不诚信行为
政府采购保证金主要包括缔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三大类。
政府采购保证金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而设立的一种责任信用担保制度。它主要包括缔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其中:缔约保证金又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分为:投标保证金(以招标方式采购)、谈判保证金(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和询价保证金(以询价方式采购)。
保证金是信用担保金
政府采购保证金,它既不属于定金性质,也不属于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它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一种信用担保金形式。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它是一种过渡性质的资金,属于往来性款项,缴纳者记账为暂付款,收取方记账为暂存款。缴纳保证金者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管理者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
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对前来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要收取缔约保证金。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收取投标保证金;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收取谈判保证金;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收取询价保证金。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最终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要收取履约保证金;当政府采购活动结束,供应商履行完采购合同约定条款,最后经验收合格,在采购资金结算时还要收取质量保证金。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保证金贯穿于政府采购前、采购中和采购后的各个环节。
保证金收取现象很普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作为"供需"双方平等主体,各自履行着自己的义务,为什么政府采购机构还要收取供应商的诸多保证金呢?这公平吗?有何法律依据呢?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从多年的实践经验出发,深感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问题值得研究、探讨和思考。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工程服务招标暂行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规定,而在《政府采购法》中未对保证金作任何规定,从法律、法规、规定看,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很难有完备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诸多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据了解,很多地方都在采用这一办法。
保证金是市场诚信不足的产物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广泛运用各种保证金制度,也从侧面折射出社会诚信的缺失,尤其在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缺失,特别是有个别供应商品质不良、诚信度不高,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缺点,投机取巧,寻找漏洞,钻空子、耍手腕,恶意竞争。有的相互串通、相互勾结,采取抬标、围标、串标等手段赢得中标(成交),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有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中标(成交),又随意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有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有的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以种种理由、借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有的供应商不能保证采购质量;有的售后服务跟不上,甚至采购款一弄到手,便逃之夭夭……这些不诚信现象无疑增加了政府采购风险,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损害了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极大地损伤了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阻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保证金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使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向前推进,进一步规范约束供应商的行为,化解政府采购风险,维护政府和社会公众利益,建立政府采购保证金制度很有必要。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能够防止供应商相互串标、围标。由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前缴纳了一定数额的缔约保证金后,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这笔保证金将有可能全部或部分失去,这种经济制约可令其认真对待政府采购活动,更自觉遵守采购纪律规定,认真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做出实质性响应,如实报价,恪守承诺,极大提高政府采购成功率,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二是能够更好地约束供应商的履约行为,确保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三是能够约束供应商做好售后服务,避免"撑杆子撵船"的被动局面,规避售后风险。
保证金管理制度亟待早出台
政府采购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研究、探讨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运用政府采购保证金这一担保形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作为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研究、探讨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使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缴、退付,以及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时对保证金的处理等方面更科学、合理。
尽快建立政采保证金制度
政府采购要求以效益为先,规范为本,效益是政府采购追寻的目标,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和灵魂所在。政府采购运作过程的每一环节每一步骤都要求规范高效,而规范高效的前提必须要有健全的制度作保障。
《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未作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又未出台,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面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问题,不收吧,不利于工作开展,加大采购风险;收吧,又无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国家或地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包括:由哪个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由哪个机构收取,收取的范围、内容、标准、比例以及退付处理等一系列事项。
这样采购机构运作有依据,供应商缴款也乐意,减少矛盾和疑惑,有利于促进工作开展。
保证金收取比例要适度
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能过高,也不可太低,收取过高会加重供应商的资金承受能力,特别是那些流动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会因无法支付大笔的保证金而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也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收取过低,又不能更好地发挥出保证金的作用,达不到经济制约的效果。
那么保证金收取比例多少为宜呢?这要依据具体情况,切合实际,针对采购项目的类型、特性及风险程度而定,采购项目总额大,风险小的项目收取比例可适当低一些;采购项目总额小、风险大的项目收取比例可适当高一点。当然不可一概而论、千篇一律。
及时退还保证金
因政府采购保证金属于临时性过渡资金,其所有权属于供应商,其临时管理权在政府采购机构,它只起到供应商信誉担保金作用,一旦政府采购某一过程某一环节结束,对无违纪违规违约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必须将其本金和利息如数退还,任何单位任何人无权挤占挪用截留政府采购保证金。缔约保证金的退还,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退付,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缔约保证金则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之约定,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条款,采购任务完成经过验收合格后无任何问题时十四个工作日内退还;质量保证金退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期限,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时七个工作日内退还。
保证金管理要科学规范
政采监管机构应加大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收取、退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采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核算管理,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会计管账、出纳管钱,保证金的收取、退付结算方式原则上以转账方式为主,若遇特殊情况,为便于供应商结算,小额短时间的也可使用现金方式结算;保证金结算一律开据规范票据;做好财务登记,既要建好总账,又要建立分户明细账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强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建立供应商诚信保证金制度
政府采购机构应对长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质资信、经营业绩等基本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并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其社会信誉度,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同时,政府采购机构应定期对其进行考核,经过连续几次(或几年)考核诚信度高的优秀供应商,可以采取自愿原则,由供应商自己提出申请,政府采购机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一年或二、三年)向政府采购机构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诚信保证金,此后在此期间(一年、二年或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缴任何保证金。这样做既是对诚实守信供应商的信任,又简化了一些重复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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