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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应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2-11-09 09: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所定义的政府采购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工程、服务和货物的行为。从文字表述看,政府采购是一种经济活动,应该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规律。用好这一原则,可以保证各物质部门的生产耗费从商品的出售价格中得到补偿,并获得平均利润,从而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

  如果价格长期低于价值,企业出售产品所得不足以弥补原材料和人工耗费,或不能取得利润,企业就不可能扩大生产规模甚至不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社会再生产过程也将随之中断。如果价格长期高于价值,企业轻易获得超额利润,则会影响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生产。

  等价交换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地位平等,交换必须自由,不能强迫交换。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宜过度追求低价。而目前的采购活动中,特别是在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过度压低供应商报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其结果是变相迫使供应商降低生产标准--偷工减料。毫无疑问,节约更多财政资金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过度强调节支,则可能使采购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众所周知,帕累托标准是经济学中使用非常广泛的原理,即确定一种改变是否是一种改进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不损害任何人而能使大多数人(在他们看来)变得更好的改变才是一种改进。如果在谈判过程中打破了帕累托平衡,就不能实现采供双方的双赢,供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虽然勉强承诺按投标货物交货,但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吃亏的依然是采购人一方。

  讨价还价实际是一种各得其所的利益分配过程,现在我国实行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在谈判中不仅要考虑供应商的劳动力(工资),还要兼顾供应商的资本(利息)和土地(地租)等因素,同时应该"先小人后君子",事先约定好政府采购合同,这样做才是科学、规范、有效的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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