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盲目跟标有风险 实施必须有依据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11-12 09: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无预算不采购",这是强调得比较多的问题,绝大多数单位都坚持得比较好。但在当前很多单位的预算都还做得不够细的前提下,如何去做好每一次采购却是一些单位在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中做得不够好的方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就发现,部分单位零星的或临时性的采购需求还不少。如何去做好这些零星的或临时性的一些采购需求便成了不少采购人代表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

  跟标采购节支两成却未过审计关

  不少采购人代表都认为,采用"跟标"的方式去实现这些临时的或零星采购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即直接享用本单位上一次招标或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招标的采购结果,而不是重新去走政府采购的程序。然而,在具体的操作中,却有采购人因此而过不了审计的关。

  某省级采购人在采购完两台相机后就遭到了审计部门的质疑。据该省级单位的采购人代表介绍,这件事发生在去年。由于单位有个处室临时需要两台相机,考虑到单独去买这两台相机价格会比较高,因此,该省级单位经研究后决定跟本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去年数码产品协议供货的标,直接从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招的协议供货商中选择两家供应商来竞价。通过竞价,该省级单位以比市场价低21%的价格采购了这两台相机。可在今年年初,审计部门对他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时却提出:"竞争性谈判至少应和三家供应商谈,你们为什么只和两家供应商谈?"

  该省级单位的采购人代表解释说,此次采购采用的并非竞争性谈判方式,而是跟了省级采购中心的标。因为是跟标,所以就按照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招标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二次竞价的方法来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可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却表示,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并没有跟标一说,招标文件中也没有规定此次招标后,本级单位的采购人都可以跟标。最终审计部门还因此对该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不好的评价。这让该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十分郁闷。

  跟标采购受量和质双重限制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跟标在政府采购中并不鲜见,其中出现的问题确实应引起充分关注。关于跟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法律在这里允许的百分之十以内的添购为跟标创造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然而,这里的添购却是有限制的,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才能"跟",而且在实现形式上还得按照单一来源的方式来组织。看来,在具体的采购中,跟标不仅有量的限制,而且还有质的要求。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一些信息安全类产品通过跟标的方式来实现的情况较多。

  不定数量招标有风险应慎用

  为了给以后跟标采购预留口子,某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提出了不确定招标数量的办法。其理由是:通常情况下,跟标都应受《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限制;在预算做得不够细、突发性需求比较多的情况下,如果要确保跟标既不受限又不违法,可以在招标时考虑得长远一些,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所需数量将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最后确定"。在这样的前提下,采购人的跟标就不会受《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限制。

  然而,业界专家却提醒,在招标中,采购数量的不确定性可能会让供应商在投标时感到茫然,供应商或许会把采购数量估得很低,因而把投标报价报得很高。这种数量的不确定性还会给供应商做供货计划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这也必将成为供应商抬高报价的因素。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为跟标留余地的技巧在法律上也行不通,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数量。

  看来,采购人要确保采购活动依法进行,采购价格也能充分竞争,首先还得尽可能把预算做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