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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的资金不能擅自追加采购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11-12 09: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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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节约的钱我还不能花,那我节约来干吗?"不久前,某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如是对笔者说。据笔者了解,持类似观点的采购人代表还不少。在很多采购人代表看来,哪个单位节约的资金就该由该单位随意支配。事实上,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随意支配节约的财政性资金容易出问题。

  某垂直管理系统的一省级单位在笔记本电脑项目采购招标后,因为节约明显,该单位便将节约的资金又追加了对本项目的采购,多买了几台笔记本电脑,说是便于单位工作人员带回家办公。结果是,审计部门在对该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审计时就提出,该单位笔记本的采购数量与年初做预算时不符,要求其将节约的财政性资金交国库。

  在笔者看来,广大采购人代表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政府采购资金并不是私人的钱,而是财政性资金,节约出来的那部分资金也不会因为节约的事实而发生任何本质变化,它依然属于财政性资金。既然是财政性资金当然不能由某个单位或者某个采购人代表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其支出必须按法定规则和程序进行。

  因为节约资金的支配受约束,于是有的采购人代表便不想节约,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时出现的大量资金节约情况会表现出十分不满。在此,笔者要提醒的是,这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本意之一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众所周知,首先,政府采购所用的财政性资金是广大纳税人的钱,采购人代表怎能随便乱花;其次,在我国现阶段,需要使用财政金性资金的地方还很多很多,一些地方人民生活还非常艰难,还有一些地方的孩子就学条件还异常艰辛,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善良的中国人,不应该只想着如何去争取到最多的财政性资金、如何把争取到的财政性资金痛痛快快地花出去,而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去节约财政性资金,如何让财政性资金效益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初衷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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