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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不该设采购人代表席位

作者:欧阳克勇 发布于:2012-11-12 10: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评审委员会设置采购人代表席位是既有采购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本文作者根据采购招标法律的立法本意,以及对十多年政府采购实践的观察,认为采购人代表充任的评委,其职能定位不清晰,责任也难以明确,往往也不懂技术,难以发挥正面作用。作者认为:"制度设计的缺陷,给采购人代表提供了破坏纪律和规则的机会,也'逼'着采购人代表去破坏纪律和规则。"因此建议取消评委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席位。今刊登该文,供读者探讨。

评委在评医疗器械标

评委在评医疗器械标。(摄影/万玉涛)

  制度设计本意:评委是客观第三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而采购人代表是由采购人指定、代表采购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评委。

  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政府采购中,评标委员会该不该设置采购人代表席位?

  采购人评委无法体现客观性

  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其制度设计中设立评标委员会的立法本意,是想体现委托第三方客观评审的意图,即借助"客观",求得"公平公正"。按说其评委的组成应该都是"客"方的,而采购人代表显然是来代表采购人(业主)的意愿和利益的,是"主"方而非"客"方。按照"屁股"决定"脑袋"的法则,这样的评委就很难做到以第三方的眼光来"客"观评审。

  采购人评委作用模糊不清

  "如果没有了采购人代表的席位,采购人的意愿和利益如何保证?"

  我们也要问一句:采购人的意愿和利益通过采购人代表能保证吗?我们不妨推测一下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里的所想所为:

  "监督评审专家"。这应该是采购人"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 (财库[2012]69号文件,下称"69号文")来完成的,不是采购人代表的职责。

  "传达'领导'意图,引导评审走向"。这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因为采购文件是采购人审定的,其诸多条款本来就已经准确表达了采购人的意图,代表了采购人的利益,再要传达"领导意图",就为"法外操作"的"潜规则"提供了空间。考虑到采购人的某些"补充意见"可能有其合理性,财政部已经明确限定:"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69号文)。69号文还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这些规定显然都是在限制采购人及其代表在评审现场的"越位"。

  "通过评分调控和制约其他专家评委"。这一般是办不到的。因为毕竟购人代表一个人的评分权值太小了,对评分汇总结果难有太大的影响。如果硬要打出畸高或畸低的分值,则会给自己惹来"麻烦"(69号文)。

  采购人意愿已通过标书表达清楚

  按照法理逻辑,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只要是按法律法规操作,是难以保证采购人"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的意愿和利益的,除非他法外操作,违法行事。而采购人合法的意愿和利益已经明示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文件上,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执行,就保证了采购人的意愿和利益。

  设立采购人评委是制度设计缺陷

  十多年的政府采购实践,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真实表现怎样?其社会效果又如何呢?

  采购人评委经常干预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对采购人代表通常都是尊重的,经常不由自主地征询采购人的意向(本属违规行为)。采购人代表则是两难:明确地表达意向吧,有操控评审之嫌,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不表达任何意向,来干啥?"领导"交代的"任务"没完成,咋交代?"机灵"的代表则是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方法传递出明确的意向,不留痕迹地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

  令人尴尬的是多数采购人代表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似懂非懂,评分就不知深浅,只好等人家专家们打完了分,拿过来"参考参考",交差了事。或者就根据遥控评审现场的"领导"意图来评分。

  采购人评委难约束

  可以看到,制度设计的缺陷,给采购人代表提供了破坏纪律和规则的机会,也"逼"着采购人代表去破坏纪律和规则。这大概是制度设计者所始料不及的。

  对于评审专家已经有了"管理办法",而采购人代表却游离在"管理办法"之外,其资格要求、任务职责、考核办法和法律责任,都是空白。说到底,这个采购人代表的角色是很难定位的: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则采购人代表通常难有"作为";作为评委,大多采购人代表都不合格,这个评委形同虚设;宽容其"越位"操作,必然破坏评审的纪律,影响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既往确有政府官员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做评委的,以他的身份,不想操控评审过程都不行,其结果对其本人和政府形象均造成了不良后果。这是教训。

  呼吁取消采购人评委

  法规一再强调专家评委"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唯独也是评委的采购人代表不是独立身份,也自然不必"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里有了这样的"特殊评委",其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能不让人怀疑吗?

  从立法本意,从法理逻辑,从十多年的实践和社会效果上,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评标委员会不该设置采购人代表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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