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四种关系 发展集采事业
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现场。 src="http://www.caigou2003.com/attachments/2012/11/26757_2012111610262416F0p.jpg">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现场。
政府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主渠道,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力军之一。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在政府采购工作具体落实和操作中,矛盾与问题依然存在,并在不断变化、转换,这些状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顺利前行,其中一些矛盾更是影响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如何正确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矛盾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尤其是政府集中采购事业的深入发展,是政府采购工作者有必要深思的重大课题。
创新操作 平衡规范与效率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是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正确处理规范与效率的关系是政府采购事业能否快速发展的前提。当前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规范行为和提高效率之间确实存在很多不协调因素。主要表现为执行法定程序与满足现实采购时限之间的矛盾。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活动法定等标期至少20天,加之采购人申报、审批预算、审核技术参数等过程,到完成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时间冗长。如遇废标、重复组织采购活动,更是不能满足采购人的时间需求,非人为地降低了采购效率。在规范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上形成了矛盾关系。
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正确地处理这一关系可从工作方式、方法上做一些有益探索,如创新运用采购方式,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减少冗杂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畅通政府采购采、管、用三方联系、衔接渠道;建立政府采购专项申报、审批绿色通道;建立采、用双方政府采购委托代理长期合作协议等。
完善体制 理顺管采关系
依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各级各地政府采购机构相继进行了"管采分离"的改革,在现阶段的机构改革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管理的特点;由于管理体制复杂,缺乏统一性,导致一些集采机构看似无主管部门,实为多头管理、无序管理,这一现象直接影响着政府集中采购事业的发展,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与财税、金融并行的宏观调控杠杆,政府采购要发挥节能、环保、保护民族工业等政策功能,必须有稳定的体系制度做保障。正确处理这一关系,应从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入手,借鉴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能,充分体现政府意志,要在职能定位上明显区别于社会中介机构,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主导作用和公共管理职能。可对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垂直管理,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之外,下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上一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受同级政府领导。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机统一体,便于在系统内进行业务指导和交流、加强业务工作管理,有效地实现政府采购公共目标。
强化集中采购 限制省级部门集采
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就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应,走集约化发展之路,政府集中采购应占主导地位。但现实中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集中采购规模出现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现象。
笔者认为,省以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意义不大。当前,多数部门、特别是省以下采购单位大量进行部门采购、分散采购,由于其条件不足,采购组织实施工作只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由于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必然追求效益最大化,不但不可能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与作用,更产生了额外的中介服务费,加大了采购成本。同时采购过程易受采购单位主导,引发权力寻租,造成浪费,对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无利。政府采购项目如大量采用部门采购或分散采购模式,将直接导致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存危机,令人对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
要满足需求 也要充分竞争
采购人指定某些标准化产品品牌是普遍问题。指定了品牌或虽然没有指定品牌,但所注明采购货物的具体技术指标具有明显倾向性,都会将其他品牌排除在外,不利于充分竞争。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充分竞争,但在满足采购需求与保证充分竞争之间该如何取舍,如何妥善地、正确地处理二者关系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满足。但采购需求作为基本目标必须服从政府采购整体政策目标的实现。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审视采购人需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看其需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是否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积极作用、是否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原则上不应考虑具体品牌要求,部分物品确有特殊性的,可由采购人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指定品牌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认清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用发展的眼光对待改革,这一事业才能成功。
(作者单位: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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