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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职责范围不宜过宽

作者:刘允中 发布于:2012-11-16 10: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评审小组职责范围过宽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在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或者确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评审报价文件,起草评审报告,发现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七项。其中有几项职责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制定的。

  实际上,制定采购文件、确定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并向其发放采购文件等职责交由评审小组承担是不太合适的,容易产生集中采购机构和评审小组职责不清的问题。同时,如果交由评审小组承担上述职责,那么从编制采购文件、选择供应商,到参与评审、评出预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全过程地参与采购活动很容易控制采购结果,发生违规行为。

  实际流程由集采机构主导

  虽然《政府采购法》在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的具体采购程序,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为了规避风险和防止暗箱操作,不少地方在实施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时,一般采取如下程序:

  第一,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采购人一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第二,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并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防止采购文件"对号入座"以及出现歧视性或其他排他性条款。对于一些技术复杂或有特殊需求的特殊项目,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第三,集中采购机构向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一般情况下,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即在网上发布询价公告或者竞争性谈判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进行报价或者参加谈判。不少地方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在增强采购项目透明性的同时,增加了保密性。第四,组建评审小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评审专家在开标前与供应商进行接触,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五,谈判或询价,形成评审报告。第六,在网上公示采购结果。

  压缩非标方式评审小组职责

  综上,考虑到规避评审小组风险、预防违规操作以及工作实践,本着有利于界定集中采购机构与评审小组职责的原则,建议:

  一是删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一)制定或者确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两款内容。

  二是在办法中增加"评审小组在开标前确定"等内容,评审小组的确定程序可参照招标方式中评标委员会的确定程序。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相应条款,作为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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