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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不可行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11-19 10: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进入第四季度,不少地方陆续公布了"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在新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明确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此同时,很多地方也再次重申"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然而化整为零的情况却依然时有发生。

  同一项目分四次采购遭警告

  某采购人今年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自行组织了4次对本单位一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的采购。虽然每次的采购金额并不大,加在一起却高达110万元。据了解,其所在省份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该采购人的这个项目完全是年初就有预算的,同一项目采购分4次采购来实现,目的是规避集中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当其所在省份有关单位注意到这一情况,并将之反馈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向其调查了解这一情况,指出这种做法属于《政府采购法》禁止的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情形时,该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却表示,本单位是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3次追加了采购而已,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最终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分。

  分拆行为处于严密监管之下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主要形式是将政府采购项目拆分,分段肢解,使肢解后的项目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外,目的在于扩大自己的采购自主权。为了能够瞒天过海,采购人往往将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通过跨月或跨季的形式进行拆分采购。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发生,有些地区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明确规定"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如江西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对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政府采购法》对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也作了明令禁止--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了规避招标的处罚措施。根据该条的规定,采购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针对性管理措施正在制定中

  法律专家提醒,采购人代表应该尽早打消以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想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已经明确了何为"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如果这一规定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还存在,那么采购人代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做法很容易就会得到有依据的界定。

  在业界专家看来,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加重了政府采购的成本,令政府采购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难以实现,而且还会给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提供滋生的土壤。十多年的采购实践中已经证明,集中采购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集中采购可以实现规模效益;减少重复采购,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方便监管;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有利于公开竞争、充分竞争;采购更专业,质量更有保障;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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