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好评审标准 确保采购成效
"我说政府采购评审"征文来稿选登
编者按 评审是政府采购操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之一。随着对政府采购活动认识的不断深入,评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引起业界的重视。目前业界评审实践经验很丰富,但高质量的理论成果却不多。为此本报特展开"我说政府采购评审"专题征文,欢迎广大读者围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积极展开讨论(具体要求详见征文函)。本期刊登兰州军区物资采购站袁作民关于评审细则制定的讨论文章,该文个别内容略带军队物资采购评审工作的特点(如评审标准制定时间放在开标后,而财政部18号令规定评审标准放在招标文件里),但其主要内容与政采评审活动的基本原理一致,有一定借鉴价值。
评审标准制定缺乏规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标准或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标准")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是同等重要的文书,不可或缺。评审标准是影响政府采购最终评审结果的关键性标尺和准则,具有权威性和惟一性,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因此对如何制定好评审标准必须予以认真研究。
政府采购中具体的评审标准该由谁在什么时间制定?制定后由谁审定、什么时间审定?审定后怎样保证执行?最终如何评估评执行效果?这些问题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制度中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在采购实践中,各采购机构的运作也是五花八门。最可怕的是有的采购项目结束后,竟然不清楚用的是什么评审方法,更是找不到明确的评审标准,还美其名曰"由专家综合评审"。特别在对评审标准的评估方面,至今还是一片空白,究竟由谁来评估评审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准确规范、易于操作将直接决定评审效果是否经得起各种采购监督检查,是否具有通用性,有没有歧视和排斥任何一家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是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采购的最佳效益目标。
评审标准应契合评审方法要求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工程、物资、服务的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在非招标采购的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按规定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在实践中,特别是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其具体的技术情况差异较大,有的采购项目需要参照招标采购的办法,制定相应的采购评审标准组织评审。
最低评标价法:强调质量服务一致性
最低评标价法(非招标方式中亦称为"最低评审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要重点考虑所采购货物的品质和售后服务的基本一致性,只有在货物的品质和服务基本相等的前提下,才能使用。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也容易操作,但必须慎重使用,否则价廉未必质优。
综合评分法:分值确定是关键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首先要确定价格、技术、售后服务以及企业资质状况的分值分配值,这是综合评分法的关键所在,也是考核综合评分法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可行的标志。按照规定,价格的分值一般为30~60分,其他分值按照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细化设定,供应商按照得分的高低排序,得分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时,以价格低者胜出;若得分、价格都相同,再考虑其他条件。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经常使用该法。需要强调的是,评审标准中价格分如果高于50分,非常容易形成最低价中标,所以价格分值的设定必须慎重,建议控制在40~50分,可以体现综合评分法的优势。
性价比法:要素赋分应慎重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审核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是采购过程中使用比较经常的一种方法,困难在于除价格以外参与评审的各要素的分值、权值的确定,办法与综合评分法相似,但它的优势在于比较灵活、变化多样,不易人为控制,能够体现采购的公正性。客观地说,性价比法评审最容易体现政府采购的价值追求和采购理念,即合理的价格取得优质的性能和服务为性价比最优。
汇集各方智慧 定好评审标准
选好评审方法
每个采购项目,必须按照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需求情况,在规定的三种评审方法中明确选择一种,选择评审办法因不同的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而定,而且需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中明确告知供应商。评审方法的确定通常由项目负责人草拟提出,经采购机构主管领导初审,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经过需求部门事先审定。
定好评审标准
评审方法一旦确定,在投标之后、开标之前,由采购机构研究制定出具体的评审标准。基本做法是评审标准由采购机构负责拟制。采购机构安排熟悉采购需求情况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已经确定的评审方法制定尽可能详细且便于具体操作的评审细则。标准的制定,一般是对技术、商务和售后服务三大部分进行赋值。对于技术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要随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由专家进行性能指标分析,给出合理的分值标准(这些被咨询的专家不能担任最终的评审人员)。最后再由采购机构的业务领导初审把关。这些基础工作在招标采购文件发售之后可以进行准备酝酿,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采购机构负责起草的评审标准,必须交由评审小组在开标之前进行集体审定,尽可能征求参加评审的各位专家评委的意见,对合理的部分进行确认,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磋商修改,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以形成基本一致的共识。评审标准之所以要征求评审小组成员的意见,原因是评审小组成员一般在开标24小时之内确定。评审专家都是临时抽组组成,他们对采购招标文件还不完全熟悉,因此在采购评审成员聚齐之后,必须由参加评审的采购机构代表(组长或主任)召集评审小组会议,一是由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通报采购准备情况;二是集体熟悉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需求和相关规定;三是集体审定评审细则。原则是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评审标准的大框架下,对于细则中能够量化的内容尽可能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部分也要明确相应的打分浮动标准,充分听取各位专家评委们的建议,对普遍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予以确定,统一评审规则。一旦细则标准确定了,各位评审人员就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评标办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保持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一致性
评审方法和评审细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面,评审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要事先告知供应商,而评审细则只需要评审小组成员掌握,但一定要保持两者的一致性、统一性。从某种意义上讲采购评审细则就是采购的灵魂,评审细则的制定是采购过程中的一件大事,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应付。各评委肩负着独立评审的责任,要担负着为采购人负责、对专业技术负责、对人格良心负责的精神,对于评审标准的执行,各评审成员责无旁贷。只有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标准认真对待每一份投标报价文件,择优选择,才能达到招标采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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