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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履约成效 推行第三方验收

作者:王煜东 发布于:2012-11-21 10: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政府采购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是检验政府采购标的物质量的必经程序,是评判政府采购活动最终结果的重要手段,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行为和程序,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政府采购结果的严肃性,确保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实现健康、和谐、高效发展。

  采购人自行验收弊端多

  采购人自行验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及时性,但缺乏有效监督,在验收办法、措施等方面缺乏规范,容易产生漏洞,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政府采购结果功亏一篑,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验收能力不足。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由于缺乏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组织验收的专项经费,采购人面对技术、经验都比较丰富的供应商,在验收知识和能力上都相对较弱。特别是对一些难以拆卸的产品,其内部零配件技术参数一旦被调整,采购人一般很难发现。二是容易产生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原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合议变更合同标的物数量、技术参数等现象,并以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采取"走过场"的形式进行验收;这一问题在数码产品、家具、服装等通用货物类采购中极易出现。

  第三方验收更客观、公正

  单一采用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办法很有局限性,已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引入第三方验收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而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履约验收中,这一第三方应当确定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理由如下:第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有独立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本级政府设立,在验收环节不作为验收方,而只是验收活动的组织方、第三方,并且其同社会代理机构有本质区别,不代表采购人利益,可以客观、公正地组织验收,可以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第二,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具有连续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者,组织验收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第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有验收活动的组织能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专家资源、验收经验、组织程序、管理办法上相对具有一定优势。

  第三方验收并不是政府采购实践的产物,而是现行法律制度与市场条件下检测合同履行情况较为普遍的做法。实践证明,第三方验收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发展实际、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确保"客观、公正、有效"的重要手段。

  完善制度 推行第三方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条款有三层含义:第一,验收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应当组织"是法律的要求,带有强制性,对项目是否验收不具可选择性;第二,采购人有履约验收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采购人是进行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第三,采购代理机构在验收中不具备法定的验收权利和义务,与采购人仍然属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对于验收工作不具主动性和自发性,只有在受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组织履约验收。

  因此在实践中,推行第三方验收还存在一些制度缺失。一是有越位之嫌。很多部门将验收环节看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必然延伸,认为其有责任、有义务履行验收职责,但法律规定验收主体是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未经委托组织验收是越权行为,即便验收发现了问题,在法律上也不产生任何效力;二是委托随意性大。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进行履约验收,但什么项目应当委托验收、什么项目可以自行验收没有统一标准,在此环节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及随意性较大,验收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规范。

  因此,为了增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的客观性,应当推行第三方验收机制。首先要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在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确定以下内容:

  一是肯定第三方验收方式,明确采购人应将一定标准或一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验收,确保委托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二是对验收程序或办法进行原则性规定;三是促进形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确保验收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作者单位: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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