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预算是否公开不宜一刀切
采购预算与采购操作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笔者从两方面进行简略讨论。
预算公开不宜"一刀切"
当前,对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预算是否公开存在两种不同声音,一种认为采购预算属于保密范围不应该公开,不公开又分为始终不公开和开标前公开两种情形。另一种则认为采购预算应该公开,也就是在招标文件里公开采购预算。
既然不公开采购预算,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会出现以下问题:比方说第一次公开招标在开标前公布了采购预算,但开标后出现了废标,然后采取重新招标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调整预算。则对同一个项目来说,重新招标时采购预算实际已经公开,公开之后很可能会误导投标人,也可能引导投标人向这个金额靠拢,失去了不公开的意义。
公开采购预算体现了公平原则,是趋势所在。但是,政府采购中大部分项目是货物和服务,它不同于工程项目的工程概算是按照一定的规范标准,如工程量清单等编制出来的。预算编得不准确是采购预算公开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是否公布采购预算,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预算编制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公开采购预算,在预算编制水平较低的地区,可以暂不公开采购预算,不宜"一刀切"。
同样,是否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也不要做硬性规定。
预算内投标不足三家≠废标
现实中经常发生下列情况:一个项目有三家或以上的供应商,有一家或几家超预算,导致预算范围内投标人不足三家,那该项目就会以"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为由,予以废标。该项目必须重新招标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变更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但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就会发现上述现实操作一直存在认识误区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仔细领会这款专门针对超预算的规定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开标后,只要不是所有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也就是预算范围内报价不足三家,甚至只有一家,都不能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废标,而应该全部作为有效投标进入评标环节。至于针对超预算报价,只要在招标文件的评标规则中增加"超出本项目预算的投标单位不推荐为中标单位"的内容就可以。
这样既解决了采购单位不能超预算支付的问题,有价格竞争力的投标人也不会因其他供应商投标报价超预算而失去竞标机会,较好地体现了公平性。这样也可以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的规定保持一致,以减少招投标各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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