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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存异议 应核实是否按招标文件评审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11-23 10: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不久前,在一个空调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没有中标的供应商X公司向操作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中标单位H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随投标文件提供真实的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

  X公司称,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随投标文件附带不少于4个投标产品项的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以供采购单位核查。H公司对于此项内容的响应为负偏离,应扣20分,评标委员会是否在此项扣了H公司的分值得怀疑,否则H公司难以中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X公司的质疑时表示,本代理机构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答疑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由于招标文件里并没有提及"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的定义,评标委员会要求H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投标文件中产品彩页的证明和产品彩页样品",H公司向评标委员会和本单位承诺,招标文件中的产品彩页所载参数即是经M公司授权的投标产品参数。

  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X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了解情况时,采购人也提出,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必须附带不少于4个投标产品项的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产品彩页上必须有真实的技术参数以供采购单位核查,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根本没有彩页,只有使用相片纸自行打印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

  针对X公司的具体投诉事项及采购人的说明,财政部门就产品彩页的概念定义及相关问题致函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回复意见,财政部门认定H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投标产品项的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根据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其中技术评分部分规定: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程度分值20分,占总分的20%。投标供应商必须随投标文件附带不少于4个投标产品项的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产品彩页上必须有真实的技术参数以供采购单位核查,少于4个投标产品项的厂家印刷产品彩页为负偏离,负偏离1个产品彩页减10分,负偏离2个产品彩页项减20分,扣完为止。H公司在此次采购中因为未提供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一项,应被扣分。

  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给予H公司该项评分为满分,影响了中标结果。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进行招标。

  案例分析

  在业界专家看来,既然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在技术评分部分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随投标文件附带不少于4个投标产品项的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产品彩页上必须有真实的技术参数以供采购单位核查,少于4个投标产品项的厂家印刷产品彩页为负偏离,负偏离1个产品彩页减10分,负偏离2个产品彩页项减20分,扣完为止。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响应情况予以打分。对未提供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的,就应该扣分。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当有投标人对评审情况提出异议时,应该核查评审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为了证明评审的合理性,去寻找"招标文件里并没有提及'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的定义"这样的理由来搪塞。即便是招标文件有瑕疵,那也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问题,毕竟招标文件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制作并以其名义发出去的。

  另外,在上述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失误也是显而易见的,使用相片纸自行打印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与厂家印刷的产品彩页差别还是很大的,作为行业专家对相关产品的彩页情况应该有大致的了解。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评审专家就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作出评价。

  根据以上分析,当地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还是比较科学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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