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时更改图纸不可行
笔者在与一些装饰公司接触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装饰公司在投标时以极低的报价中标,背后暗藏很大玄机。据透露,在工程项目招标中时有这样的情况存在,有的装修公司为了拿到工程项目,故意将价格压得非常低,而事实上,他们的报价根本难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自己在投标文件中的响应去履约。于是乎,在中标之后,这样的供应商就通过金钱交易贿赂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更改图纸和装修方案。据悉,这种情况不仅仅是出现在一般的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中,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有的装饰公司同样也如法炮制。有装饰公司透露,虽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怕丢了"铁饭碗",会更"谨慎",但他们还是会去努力。
在此,笔者要提醒广大采购从业人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这两条规定不难看出,招标文件是评标的惟一依据,投标人的响应情况直接决定其是否能中标。投标人因为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中了标,不可贪便宜放纵其更改图纸降低标准来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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