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为主 采购人受四重约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军民
英国政府采购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其市场开放和透明程度高,并与欧盟市场基本融为一体。在法律体系方面,英国执行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并以之为基准制定了本国的公共合同法规和公用事业合同等法规。英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奉行"物有所值"的原则,强调以项目全周期成本效益为考量而非初始最低价中标,注重采购的综合产出与绩效。总体来看,英国的政府采购以分散为主,采购人是在法规政策、预算控制、部门责任和议会监控四重约束下进行采购。
历史久规模大 追求"物有所值"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82年,英国就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Stationary Office)这一专门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来采购办公用品。经过超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和运作规则。
年采购规模超2300亿英镑
英国为欧盟成员国,其采购量大约占欧盟整体政府采购市场的10%。近年来,欧盟国家政府采购市场每年规模为2万亿多欧元,相当于欧盟成员国GDP的17%。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已基本实现了一体化(Single Market),即成员国之间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全开放和自由化。
20世纪90年代,英国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内的政府采购规模每年可达1500亿英镑以上,此后保持稳定增长。2010~2011年度,英国公共部门花费大约2380亿英镑(约相当于2.3万亿元人民币)在商品、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上,占公共部门支出总额的大约1/3。在这其中,中央政府的采购开支大约是500亿英镑,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机构的采购开支,如国民保健服务体系(NHS)、教育系统,此外,还包括一些大型区域机构的采购开支。
遵循"物有所值"原则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英国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秉持的核心理念。政府采购的资金来自纳税人,因此在使用上必须非常谨慎,要经得起反复地质询与审核。政府要求各部门和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时都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既要充分考虑价格因素、又要考虑质量因素,关键是要实现价格和质量的最佳组合,以满足公共需要。物有所值不是仅指最低的价格,而是指项目全周期的成本和质量综合起来的最优化安排。比如在货物采购上,大部分办公用品和设备并非一次性投入,还需考虑到后期的使用、维护和维修等成本。因此,英国对每一次采购的成本和收益都进行充分评估,力求使每一英镑的花销都获得最好的结果,而不是仅仅关注采购时的低价格。
关注采购的社会价值
2007年英国财政部发布"改革政府采购"报告,报告对良好的公共采购予以了界定,指出好的采购在购买一种符合要求的产品时应该考虑该产品的终身成本(whole-life-cost)来最大程度地实现物有所值;好的采购过程应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预算内高效率完成;好的采购不仅应对社会有利、对纳税人有利,还应该对为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有利,从而实现纳税人资金价值的最大化。
2012年6月,一份名为《公共服务(社会价值)》的提案在英国上议院终审一致通过,它要求英国公共部门在履行公共服务合同时,必须考虑如何改善社区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福祉。在采购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初始采购价格的高低等因素,还必须考虑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能真正造福于当地社区的公共服务。
国际、欧盟、国内三重法规体系和谐运行
GPA成员 受欧盟采购指令约束
英国自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之后,其政府采购活动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的限制。除了遵守本国法律规定外,还须遵守欧盟的各项法规,欧盟关于政府采购的系列指令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法制框架。
作为欧盟成员国,在公共采购领域,英国需要遵循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和欧盟的"公共合同指令"(2004/18/EC)、"公用事业指令"(2004/17/EC)和"救济指令"(2007/66/EC)。
本国法规内容完备
在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的基础上,英国制定了本国(不含苏格兰地区)的政府采购法规,包括:
(1)2006年第5号《公共合同法规》(the 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 2006 No.5),主要适用于政府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方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性团体、公共机构;(2)2006年第6号《公用事业合同法规》(the Utilities Contracts Regulations 2006 No.6),主要适用于公用事业机构,如水资源、能源及公共交通运输等营运单位;(3)2007年S1 2007第3542号公共合同和公用事业(修订)合同法规;(4)2008年公共合同与公用事业合同法规;(5)2011年国防和安全公共合同法规(SI 2011/1848)。
贯彻透明度规则 信息发布详尽
英国政府要求政府部门所有的运行都必须遵循透明度规则。作为透明度制度的一部分,所有的中央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国民卫生保健体系(NHS)以及其他政府性基金组织都应遵守以下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超过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守欧盟的有关法令和规则。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在达到一定金额(不含增值税)以上时,需在每个工作日出版的欧盟官方期刊OJEU(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发布公告,凡符合规定标准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投标。最终合同授予情况也应在OJEU上予以公布,未中标企业也将收到书面通知,并可要求采购方提供未中标的说明,以便今后更好地参与和改进投标。
金额超过1万英镑的采购的招投标文书都必须在一个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布,社会各界均可以免费获取这些文书。
所有中央政府最终授予的采购合同都必须全文向社会公布。合同所有的细节都应在网上发布,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这些重要的信息,看到合同里面购买了什么以及合同一些具体的条款的内容。
2011年1月,英国政府开通了一个名为"合同发现"(contracts finder)的门户网站(www.contractsfinderbusinesslink.gov.uk),作为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指定互联网渠道。在这个网站上,政府采购的所有招标信息和合同都会全文发布,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有兴趣的投标商都可以免费地下载这些标书以及合同。公开的公共采购能够给公共部门带来的好处就是能够让市场和竞争变得更加透明、有序,而且也有助于进一步降低腐败现象。
管理机构设在中央政府 议会实施严格监控
管理机构由财政部转到内阁办
1984年英国政府推行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了现代政府采购模式。1999年,英国政府在财政部下设立了政府商务办公室(OGC:Office of Government Commerce),由其负责政府采购的国际谈判,将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和WTO下的GPA协议转换为英国法律,制定国内政府采购政策与标准,对政府采购进行指导与监督,以及协助政府采购的各个部门提高采购业务能力。
OGC的主要职责在于负责准入评审、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高效的政府采购行为、监督采购项目的开展。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提供采购信息;通过准入评审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和控制,促进高效的政府采购行为,准入评审制度建立在现有的技术之上,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并且使投入和产出都可以预见;指导采购人如何遵守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采购规则,引导采购人如何在法律和政策框架下通过采购来实现社会经济目标。
2000年英国又在OGC下成立了执行机构--采购服务局(Buying Solutions),该局通过提供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平台等多种软硬件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更便捷、有效地从供应商处采购50万种以上的产品和服务。OGC在全国5个大区按行业或部门设立了50多个采购机构,为各部门、各地方采购机构开展采购业务提供指导和协调。
2010年6月15日之后,OGC机构建制转到了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内阁办公室(the Cabinet Office。英国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国务大臣,同时每个国务大臣都是英国内阁办公室的成员),并成为其"效率与改革组"(ERG:Efficiency and Reform Group)的一个组成部分。
部门所有支出向议会负责
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上,英国采取了总体分散化的管理模式。英国中央各部的预算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拥有自行采购的权力,独立承担本部门、本地区的采购事务。
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均实行自主决策,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约束: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预算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财政部通过预算确定收入和借款需求,对未来三年中每年的公共支出做一个"总额控制",并在各部门支出和应急备用资金之间做出总额控制的分配建议,并以此向议会提出资金需求计划,通过每年的"公共支出咨情"来获得议会的批准。下院通过投票批准预算,议会再进一步通过"拨款条例","拨款条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赋予各政府部门支出拨款的法定权力。
政府部门的所有支出都要得到议会授权,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如果有必要,政府部门可通过"补充预算"得到更多资金,但只能专款专用。各部门的支出都要受资金总额的限制,而且只能在资金预算的财政年度之内支出。
国家审计办实施严格审计
另外,每个采购部门都设有一名会计官员,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根据政府会计条例,会计官员们必须关注财政部颁布的《采购政策指南》和《采购实施指南》。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公共账户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ssion)的监控,该委员会受由"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领导的"国家审计办公室"(NAO :national audit office)协助。在英国,国家审计办公室负责代表议会审查公共部门的开支,它完全独立于政府,客观如实地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角度全方位审计所有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的账目,并向国会报告。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享有高度的独立权,既有权决定审计程序及方式,也有权进行一些属于其职能范围的检查,有权决定其向议会所作报告的内容,有权对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经济有效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之一是政府支出采购中是否做到"物有所值"。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国际规则中的政采合同履行保障
下一篇:分块指导基层政采可双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