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则中的政采合同履行保障
"无履行保障既无合同。"世界上各国政府采购法规通常都对采购实体和供应商履行合同保证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现对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采购示范法》、《欧盟采购指令》、《世行采购指南》等国际采购规则的合同履行保障内容给予简要分析。
WTO《政府采购协定》
WTO《政府采购协定》(下称GPA)对合同履行保障主要是通过采购实体资格提供、审议实体义务和缔约国资料提供和审议缔约国义务来实现。GPA规定,采购实体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授予72天内附录所列明的适当刊物上公布合同授予通知,并包含其需采购的相关内容。各缔约方及GPA政府采购委员会及时对采购实体是否履行合同进行审议,通过这些审议可以使合同履行有一定保障。
同时,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有权要求缔约方提供其采购实体所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有关方面的材料,并通过对这些材料审议来促使采购实体履行合同义务。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义务各国都有具体规定,且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供应商必须履行。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有关合同履行保障措施主要涉及的是合同担保制度。《示范法》所规定的合同担保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担保以及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为预防供应商因自身利润或其他因素影响中途撤回投标,导致采购实体蒙受损失,《示范法》第32条规定,准许采购实体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担保。同时,《示范法》规定了采购实体的投标担保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关投标担保的具体形式多数保证金的担保方式。有关投标担保的具体责任,一般表现为因供应商违反诚信原则,而失去保证金。为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缔约担保的责任一般因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合同的正式缔结;要约人合法撤回要约。同样,为综合平衡采购实体以及供应商之间的利益,《示范法》规定在某一个明确的时间点过后,采购实体将无法索要投标担保金。这些情况一般有:投标担保期满;供应商提供了履约担保;投标过程终止但无任何采购合同;在投标截止期前撤回投标。
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有关履约担保,《示范法》在第36条的关于采购合同的生效中,有所提及。有关履约担保的具体形态,一般来说各国担保法所规定担保方式均可适用,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最为常见的却是履约保证金。一般而言,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支付方式较为常见。
《欧盟采购指令》
《欧盟采购指令》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一方面明确合同分包规则。规定获胜投标商要想将合同分包给第三方,必须在参与采购实体投标时予以明确。同时除工程特许合同和超过30%以上的分包合同外,其他分包合同一般不适用采购指令,但这种不适用只是不适应采购指令所规定的采购程序,并不是说中标成交商可以随意分包给其他供应商,随意分包可能被成员国法制所禁止,进而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采购实体在给政府采购合同咨询委员会准备备查的授予合同的书面报告中也要将合同本报内容纳入其中。这些规定就可以防止中标成交商任意分包合同,进而保障合同切实有效履行。另一方面严格监督检查执行。对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与政府合同咨询委员会的检查制定执行情况做了具体规定,促使各成员国在本国的法律法规中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法制上的统一,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世行采购指南》
合同履行保障措施包括资格审查、履约保证金、赔偿金等。一是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对投标者的资格预审,主要是从公司技术资格和经验、财务能力、现有设备和其他设施情况、管理能力、公司的信誉和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资格后审的对象主要是投标书符合投标要求且被评为最低标价的投标者。
进行资格后审,投标邀请书应要求所有投标者必须提供能证明其资质和工作质量的文件,这些文件内容要包含投标者的经验、财务、管理和技术能力的详细情况。为了证明其财务、管理和技术能力,还要求投标者提供他们成功完成规模相当或更大的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提供其他有关的详细情况。二是履约保证金。《世行指南》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有要求中标的投标者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条款。为保证采购合同履行,保证金的多少应足够抵偿借款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保证金的形式应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提供,主要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的形式,其金额的大小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而不同,保证金的有效期要延至工程完工日之后,对借款人最后验收前的责任缺陷或维修期也承担保证责任,保证金可以单独缴纳也可以在每次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直到最后验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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