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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关键点 切实保证招标成效

作者:袁作民 发布于:2012-11-28 10: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后勤物资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做好物资采购招标是<a军队采购部门本职工作。 src="http://www.caigou2003.com/attachments/2012/11/26757_2012112810175512Xsa.jpg">

后勤物资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做好物资采购招标是军队采购部门本职工作。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国内物资、工程、服务招标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以此为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布了《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和《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等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详尽、细致、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军队各级单位组织招标活动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组织实施程序。对照法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部队单位在组织招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不合法的问题,需要引起各级的重视和纠正。

  组织招标:主体要有资格

  《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军队物资招标应当由具有招标资格的物资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第10条规定,军队物资招标机构资格由总后勤部认证。未经招标资格认证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不得组织物资招标活动。申请军队物资招标资格的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②具备从事招标业务相应的场所和技术设备;③健全的规章制度;④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部队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按规定组织招标活动的硬件条件基本具备,但软件功能却十分滞后。一是专业采购人员严重不足。由于编制情况的影响,部队专业从事采购的人员很少,许多单位安排其他人员兼职负责采购工作,这些人员由于各种原因,采购和招标法规知识学习积累不够,招标业务技能培训也很缺乏,专业采购力量严重薄弱。加之个别领导还认为招标就是买东西,因此凡是人都可以做好招标工作,对采购人员专业性不予重视,这种认识上的偏颇也是导致专业人员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不具备依法组织评标的能力。很多部队单位还没有取得总部的招标资格认证,主要原因是尚不具备招标专业技术能力和评审专家库等条件。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评审人员往往是本单位(或部门)领导与各部门参谋、助理员的结合体,即由临时抽组的领导、财务、审计、政治等部门人员组成,这样组织的招标活动,从制度上讲是不合规的。鉴于部队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议部队主动实行委托招标,即将需要招标的项目交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军队综合采购机构或当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近就便组织,以解决招标主体不合法的问题,切不可打擦边球,瞎凑合。在目前情况下,没有招标资格的部队单位实行委托招标采购不失为一种理性而有效的选择。

  招标程序:把好评审专家资质关

  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对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好招标中的关键环节,确保招标活动按法规要求进行,不凑合、不变通、不走样。

  严格落实招标信息公告制度,公正选取供应商。《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军队物资招标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必须在军区级以上单位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尽管邀请招标规定没有强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但从采购实践来看,发布招标公告不仅可以扩大招标信息范围,也是择优选取供应商的一种技术手段,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告方式可以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影响。供应商的选择是招标活动中的第一道关口,公开不公开、公平不公平、公正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

  明确评标标准的制定和审定程序,统一评标标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是法规规定的三种评标办法。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合理确定一种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所有投标人是招标过程中需要预先确定的重要一环。其中最低评标价法适合于技术性能明确、标准统一、服务相当,可以以价格确定成交结果的项目,以报价最低的优先排名;综合评分法则是对价格、技术、商务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量化评分(其中要求价格分值在30~60分),科学、合理地确定各要素分值是综合评分法的关键所在,以综合得分最高者排名优先;性价比法从理论上讲最容易被采购人接受,即以提报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商务、服务等因素通过量化指标计算出合理的分值(价格因素不计算分值),以合计分值与价格之比进行比较,比值高的排名优先。评标办法由谁制定,经过怎样的审核程序确认,这些细节在招标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但在招标实践中,通常是由招标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经采购机构业务主管领导初审,上报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审定,开标之前再由评审专家召开协调会议,进行讨论进一步确定,以统一思想,增强贯彻力,防止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评审方法和标准一经确定,任何人在评审中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评标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遵守评审专家的选取规定,切实落实独立评审要求。《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军队物资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另外,还规定了事前参与文件拟制、提供项目咨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参与评标,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事业部门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物资采购项目的评审,等等。而事实是,由于部队招标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经常出现单位领导、财务、审计、纪检部门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的情况,这是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改正,严格落实由专家独立评审的规定。

  招标监督:纪检人员应懂法

  部队单位独立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不过十年时间,而有的部队单位一年中也组织不了几次招标活动,参加招标监督的人员对招标采购法规还存在着熟悉程度不够、理解不全面、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在有关报道中,经常看到有的纪检人员对招标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全方位监督,其实在招标工作实践中感到这种提法经不起推敲和检查,事实上也没有谁能够做到。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招标活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涉及环节多。每一项招标项目从提报计划、确定采购方式、考察市场、发布招标公告、准备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签订合同、组织验收、进行结算等过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有的大型招标项目,如电梯、空调等定制产品,往往需要几个月或更长的时间。一个招标项目,往往涉及需求部门、招标管理部门、招标机构、财务部门等诸多环节,没有哪个纪检监督部门可以与招标相关部门一路同行,实施全程监督。

  纪检部门人员精力有限,工作范围广。纪检部门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不可能只为采购工作设置专职纪检干事,对采购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招标活动不只是具体组织实施阶段的监督,而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后续服务阶段也是招标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有重点、有选择或是随机抽取重点环节、关键节点实施检查监督,才能有效监督,防患于未然。

  纪检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督难给力。从采购实际监督情况看,部队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多是同级监督,即本单位的纪检部门派人实施招标监督。有的纪检人员还参加评标,既是裁判员,又是监督员。有的上级纪检部门派人到招标现场履行监督职责,结果像评审专家一样收取了评审劳务费,更是令人匪夷所思。有的纪检监督人员对采购法规知识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到位,不清楚在那些环节容易发生问题,发现不了问题,不明白自己监督的内容和重点,许多监督不过是现场看看而已。

  从以上存在的问题来看,纪检部门的监督,需要不断提高纪检人员的采购法规知识储备,加强招标监督的业务能力,对招标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善于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提高招标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否则这种监督难免陷入走过场,流于形式,也就失去了监督的真正意义。

  招标审计:应覆盖相关各方

  目前的招标审计主要是对采购机构已经招标过的项目进行事后审计,即审计人员通过对一系列招标文书资料,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招标文件、供应商、评审专家、招标记录、采购合同中的价格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的审计,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招标项目给出审计结论,监督采购机构纠正不足,更好地做好招标工作。

  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军以下部队受当下部队采购体制机制的影响,现实情况比较特殊,招标活动从计划提报开始,到经费结算为止,一项招标项目,涉及到事业部门、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财务部门、监督部门等多方,每个部门都担负有不同的职责,为共同完成招标任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因此,招标审计理应按照法规,对各个部门进行更为全面的审计。

  对财务部门,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纳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是否存在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的情形,是否有未经过集中采购而支付报销的大额采购项目。

  对事业单位(部门),应审计其是否还存在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各单位有无不按规定而是自行搭台组织招标活动的情况;有无在招标中领导干部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的情况。

  对采购管理部门,要审计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制度是否严格落实,等等。

  总之,招标采购项目的审计,不只是对采购机构的审计,而是必须扩大招标审计的范围,依法对需要审计的内容、项目、部门进行全方位的全面审计,这不仅要求审计部门和人员要全面了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和组织程序、关键环节等,而且要严格依法对部队的招标项目进行审计,切实通过审计工作的落实,促进各级部队单位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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