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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法律法规才能做好自行招标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12-03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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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调查中,笔者了解到,采购人自行组织工程项目招标的情况并不少,但让人遗憾的是,一些招标人虽然能够自行组织招标,但还欠缺组织评标的能力。

  近日,有采购人对笔者说:"我们近期组织的一个项目遇到了点问题,好几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种种迹象表明,其投标文件均出自同一人之手,有串标的嫌疑。我们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提出来后,这几家公司却都不约而同地说,他们的投标文件确实不是自己编制的,而是委托专业人才编制的,搞得我们很不好办。想判他们串标吧,没有法律依据;不判吧,让这样的公司中标了,我们觉得亏得慌,对其他投标人也不公平。"笔者认为,该采购人并不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串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些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笔者认为,遇到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采购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为串标。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给采购人自行招标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但是采购人想要自行招标是有条件要求的,不是随便编制一个招标文件就是属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也不是能够抽几个专家坐到一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就属于"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有个基本的把握,否则在具体的操作实务上一旦出问题,只能自己来担负责任。因此,采购人如果想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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