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让潜在投标人不愿来投标
广大供应商都在想方设法争取中标的时候,某采购人却遇到了一件怪事:在一监理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投标单位都不希望中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怪事:投标人以不中标为前提应标
据了解,这是一个工程监理的招标,该监理项目连同施工项目一起,是委托给同一家招标公司来组织的。根据招标公告,投标人报名时间是7天。在施工和监理项目的招标中,施工项目报名点被施工单位围得水泄不通,而监理项目的报名处却无人问津。6天之后,招标公司还是没有等到监理公司来报名。这样的情况不仅让招标公司着急,采购人更是着急。为避免项目流标,采购人让招标公司在网上找到本市符合条件的监理公司,通知他们报名参加投标。
让招标公司相关人员意外的是,通知的9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单位都表示,知道该项目招标,但是不想参加投标。招标公司把情况反馈给采购人后,采购人也觉得很意外:"这年头怎么还有公司有钱不赚呢?你们私下打听一下看看,是不是觉得我们的项目太小或是预算太低。"招标公司相关人员打听的结果是,不少监理单位反映,在该采购人以前的项目施工中,采购人担心工程质量没保障,对施工单位的额外要求非常多,导致监理单位认为采购人太"难缠",没有必要为了这样一个项目而耗费过多精力。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采购人代表虽然非常气愤,但不能不继续其项目的招标工作。采购人代表亲自出面联系了7家监理公司前来投标,没想到这7家投标人中有6家都要求招标公司向其承诺,不让他们公司中标,如果他们中标了,也不要强求他们公司与采购人签合同。招标的结果是,两家不想中标的投标人成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而这两家公司都拒绝与采购人签合同。无奈,招标公司只有让第三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签合同。据悉,第三中标候选人迫于跟采购人以前有过合作,抹不开面子才勉强接受了"递补"中标。
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不可行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上述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向特定的9家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显然违反了公开招标的原则性要求,无形中将公开招标变成了邀请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与此同时,法律专家还强调,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人与招标公司"允许多数投标人以不让其中标为前提参与投标"的行为让公开招标流于形式,实质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专家提醒,俗话说得好,强扭的瓜不甜。上述采购中,第三候选人勉强"递补"成中标人,履约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另外,上述采购中如果出现三个候选人都不愿意中标,就得重新招标,监管部门势必会追究这三家中标候选人的责任。为了逃避责任,这三家中标人极有可能会如实汇报自己"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情况,那采购人及采购人代表都将难辞其咎。因此,在无人应标的情况下,采购人最好还是不要自作聪明,找投标人来凑数,空走公开招标的形式化程序。
履约环节要求过多毁声誉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履约环节,有不少采购人会有这样那样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工程项目的招标中,采购人一会儿让中标人改这个地方,一会儿让中标人改那个地方。为了避免采购人为难自己,一些中标人不得不想方设法去讨好采购人,据某建筑公司透露,业主单位一去他们的工地视察,他们就得出点"血",不请吃饭也得送点礼。这无形中加大了中标人的履约成本,直接导致了部分中标人一个项目干下来要么是无利可图,要么是利润微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中标人只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以及中标合同的约定履约即可,没有必要想方设法贿赂采购人。如果因为采购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责任在采购人,中标人无须承担责任;如果采购人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标人那里谋取好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采购人代表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可别因为这个问题栽了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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