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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方式保障竞争 六大启示可资借鉴

作者:刘军民 发布于:2012-12-10 10: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为至今已有230年悠久历史的英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不断探索和积极完善,已成功确立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方式,但目前最常见的主要有"公开投标"、"限制性投标"、"竞争性对话"和"谈判"四种方式。这些采购方式不但可以切实保障竞争,而且为投标企业创造了最佳的投标条件和竞争氛围。

  此外,无论是年均2300亿英镑的超大采购规模,还是恪守"物有所值"理念和注重社会价值的采购特征,无论是完备、严谨、透明的规则制度,还是实现创新和效率共赢的政策功能发挥,以及在国际、欧盟、国内三重法规体系中的和谐运行,英国政府采购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独特优势和完善机制,都给我国初步成形的政采法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价值和深刻的启示意义。

  四种采购方式可以自由选择

  根据《2006年公共合同法规(SI 2006/5)》英国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归结为四种。这四种方式可供投标企业自由选择,但同时又必须科学适用。四种方式各有特点,互为补充,又并行不悖,可谓各得其所。

  与此同时,为切实保障合理竞争,除公开招投标方式外,英国政府对参与投标企业的数量都有最低要求。

  自由选择 但求适用

  英国最常见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公开招投标方式(Open Procedure)在看到欧盟公报(OJEU)上的采购公告后,任何有兴趣者均可参加竞标。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采购标的物不复杂的合同,各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让任何对合同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竞争。

  限制性招投标方式(Restricted Procedure)在欧盟公报上发布采购通告后,对报名参与竞标者按照一定要求和标准加以筛选,通过筛选者可参与竞标。然后,从有兴趣参与竞标者中再筛选一定数量的供应商(至少5家)参与竞标。

  竞争性对话方式(Competitive Dialogue Procedure)在欧盟公报上刊登公告并经过筛选程序后,采购方进一步与竞标者对话商讨符合其要求的具体方案,然后邀请合格的竞标方(至少3家)参与竞标。此方式不适用于公用事业类采购。

  谈判方式(Negotiated Procedure)在无人竞标、竞标者不符合要求、不适合整体定价、提供特定产品和服务者极其有限或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这种方式,采购方至少选出3家潜在竞标方,直接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

  对于以上四种政府采购方式而言,公共合同可自由选择公开和限制性招投标方式,两种方式均行不通时可采用竞争性对话方式,谈判方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而公用事业类合同只可使用公开、限制和谈判三种方式。

  性质有别 各得其所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英国政府往往有多种采购方式,但它们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竞标的最常用方式是让那些按一定标准选出来的供应商凭各自的生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等进行竞争性投标;而对于比较复杂的合同,如私有经济项目,则应采取协商谈判与竞争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则可以采取有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只有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方可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英国这四种最常见的政府采购方式,各有其主要特征和适用情形(如图所示)。

英国公共采购方式的主要特征和适用情形

采购方式

主要特征

适用情况

公开招投标

Ÿ   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投标;

Ÿ   不允许与投标方进行任何协商;

Ÿ   采购标的物内容相对单一,是成熟的或已标准化的产品。

Ÿ   当采购标的很容易评估时;

Ÿ   当适用这种方式时,法律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限制性招投标

Ÿ   看到欧盟公报发布的采购公告后,任何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参加;

Ÿ   采购方先通过资格预审方式(PQQ: pre-qualification questionnaire)筛选出合格的投标商;

Ÿ   应至少筛选出5名合格投标商进入竞标名单(除非参与报名的合格投标商少于5名)提交标书;

Ÿ   在标书提交后,除了必要时对标书进行进一步说明外,不允许再与采购方有任何协商。

Ÿ   法律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竞争性对话

Ÿ   需要有资格预审程序;

Ÿ   应至少邀请3家以上的合格投标商参与协商对话,与采购方就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条款进行协商;

Ÿ   在协商对话阶段,采购方可适时淘汰一些投标参与方;

Ÿ   当采购方确定合适的一种或几种方案后,就关闭协商程序,从而选出合格的投标商;

Ÿ   收到最终标书后,采购方根据预先确定的评价标准选出最后胜出者。

Ÿ   此程序只适用于比较复杂的特殊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Ÿ   采购方自身无法确定满足需求的技术方案;

Ÿ   采购方无法单方预先确定采购方案的法律或财务方面需要补充的事项。

Ÿ   此种方式下,采购方和投标方交易成本都比较高,因此对于标的值较低的采购不适用。

谈判方式

Ÿ   需要有资格预审程序;

Ÿ   应至少邀请3家以上的合格投标商参与协商对话;

Ÿ   公共部门目前已较少运用,因为更为复杂的合同如PPPPFI项目已开始使用竞争性对话方式;

Ÿ   采购方可以在确认授予合同后,进一步就招标内容进行微调。

Ÿ   公用事业采购领域常用到此种方式;

Ÿ   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方可适用于公共合同采购:

Ÿ   尤其当预先定价很难时;

Ÿ   当采购服务时,服务内容很难足够精确地明确;

Ÿ   当采用竞争性对话方式明显不合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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