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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云钢:细化分值标准 实现科学评审

作者:洪云钢 发布于:2012-12-12 10: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评审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政府采购能否体现财政职能的要求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则性原则和公共政策性原则的相互统一和制约)。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是政府采购评审的一个重要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

  三大举措服务投标文件初审

  政府采购评标应遵循评审程序,首先应进行投标文件初审。初审一般主要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则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

  为做好招标文件的初审工作,应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不能以此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

  招标文件中,不可违法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非本系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来限制或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据了解,目前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来指定供应商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如果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特定审查。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可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标准;注册资金不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这有利于合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1~3 年内要禁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在一定条件下可拆分标项和分包合同给中小企业(但适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提高市场询价能力,编实预算。在进行充分的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的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可以作为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公告预算价格,并明确规定超过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可予以废标。为了及时地编好预算价格和采购预算,必须提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询价的能力,同时要细化并及时批复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

  发挥政策功能,采购本国产品。除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为在我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外,应当采购我国货物、服务。为便于评审,在法律上应明确国货的认定标准,目前国货的判定宜采用原产地标准,这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如50%)的最终产品。但在实行原产地标准的前提下,可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

  对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的界定,应参考国际做法并根据我国状况而加以具体化。比如,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一定幅度的,就属于这种情形。

  统一标准 制定评分细则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对初审合格的招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排列评价顺序,然后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采购要求,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也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其参评的因素有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服务、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细化,设定相应的定性定量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合理规定价格、技术、商务三部分以及各因素在总得分中的比重或者权值。

  此外,评标委员会也可继续执行现行规定中合理和行之有效的条款,但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应对恶意低价投标。要注意和避免串标围标、恶意投标或竞价的行为。对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以次充优、减少售后服务内容、延长响应时间的供应商记不良记录,并在1~3 年内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致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这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统一规定评分条件和分值。国家应统一规定评标的评分条件和各个具体评审因素的分值。其中,要实现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品目全国联网,不能以为保护本地产品而设置的规定作为评标加分的条件。以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

  统一加分和价格扣除标准。国家应统一规定在评标中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的具体因素和幅度。

  例如,应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首购订购以及节能环保产品强制和优先购买的扶持政策。同一合同包内同时获得这三类产品认证的,在总分值或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拥有认证数量最多的产品应优先采购。应制定对这三类产品评标的价格扣除以及价格和技术评标项加分的全国统一标准。

  又如,根据同等优先原则,可对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一次性给予价格和商务评标标准总分值适度地加分,或一次性给予投标报价总金额适度地价格扣除。其加分和价格扣除的标准应做到全国统一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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