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投标无效应当面告知原因
案例回放
2012年7月25日,某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采购小型机、存储、负载均衡等设备,采购预算为580万元。由于该项目属于民生工程,涉及2000多万外来人员的信息安全并满足6000多个受理点的数据处理需要,所以采购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比较高。
采购中心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9月11~17日就招标文件草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9月19日召开招标文件专家论证会,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了招标文件;11月30日组织开评标活动,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认真、细致的评审,本次采购确定了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569万元。
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供应商A公司就该项目的评审结果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人表示,其投标报价比中标供应商低很多(中标人报价569万元,质疑人518万元),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的价格分为55分,A公司报价低却未能中标,所以认为中标结果不公平,要求公布此次评标的得分情况。
采购中心就被质疑的问题和评审现场情况进行了调查。事实上,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的环节,就因为A公司投标文件盖章和技术要求响应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在本次采购活动中该公司根本就没能进入到打分评审阶段。
据此,采购中心按程序进行了正常答复。
案例分析
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是关于项目核心指标设置的问题。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器架构形式为核心技术指标,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将被认定为重大负偏离。在前期调研过程中,采购中心收到了某些供应商的意见,称设置该条款将屏蔽目前市场上某主流品牌的产品。如果从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来说,该品牌的服务器功能和其他指标均能满足项目需要,而服务器架构的形式要求却屏蔽了该产品,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设置这一指标具有排他性。
在招标文件论证会上,专家和采购人就此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但最后专家认可了设置该指标。采购中心为了慎重起见,再次要求采购人就这一问题书面来函说明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集中采购机构常常遇到采购人设置一些没有必要的需求、很多供应商又无法满足的情况,导致供应商意见很大,这就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沟通,充分借助专家力量,努力消除指标的排他性。
其次是关于评审工作中重大问题告知义务的问题。A公司之所以质疑,是因为其不知在评标过程中自己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未进入评分阶段)。因此,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认定某家供应商不能通过符合性筛选时,应该及时当面告知其未通过审查的原因,给其当面申诉的机会,或让其查找一下自己的投标文件中是否缺失该项材料。这样做不仅可以让该供应商心服口服,同时也能帮助其认识到问题所在,避免在以后的投标活动中犯同类错误。
最后是关于公布得分情况及公开评审现场的问题。评标现场、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在很多人眼里很神秘,想法多种多样。例如本次采购活动中的A公司,就认为低价不中标而高价中标,其中肯定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交易,并要求公布打分情况。如果能营造一个公开的评审环境,广泛接受社会群体的监督,那么以上问题应该会得到缓解。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考虑邀请投标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列席评审现场,监督评审过程,如有异议,可以当时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现场复核并答复。这样做不仅能提高评审专家评审的精细和规范程度,还可以大大降低项目质疑率,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外,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考虑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现场直播的形式向各方当事人实时播放评标现场的情况,不仅可以让投标人放心,更有利于规范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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