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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监管使命 防控廉政风险

作者:宋宝泉 发布于:2012-12-26 11: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宋宝泉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 宋宝泉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加强公共支出管理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手段,除有利于管好财政资金、节约采购成本外,政府采购对于防范和遏制腐败也具有良好的规范效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践行法律赋予的使命,认真分析各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防控。

  2003年我围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采购成为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的一种主要管理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任何一种好的制度,都需要有较高素质的人去执行,如果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就可能产生腐败风险,就会给国家利益和财政资金使用带来损失,所以,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十分重要。

  防控廉政风险是政采重要使命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资金利用率的现实需要,是国家法律服务政府采购的重要使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来说,要充分认识到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文件精神,自觉参与到防控风险教育、排查、防范工作中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深入分析 把握各采购环节风险点

  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在源头治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的主体除了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之外,还有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等,虽然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给政府采购引入了外界监督制约的力量,但不排除在实际执行中产生廉政风险的可能,可能会使政府采购制度应有的防腐功能不起作用。

  可见,尽管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比较科学合理,但其在一些人为操作的关键环节可能存有腐败的风险。

  采购人多方规避公开招标。在采购方式应用上可能存在廉政的风险,如有的采购人为了让"中意"的供应商入围,人为降低竞争难度,故意将项目化整为零以求达到不公开招标的目的,或借口时间紧、上级任务急而规避公开招标,或以内部会议形式决定采用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确定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必然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其中有可能存在腐败的风险。

  采购人规避集中采购。在采购模式上可能存在廉政风险。政府采购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模式,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分散采购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有的采购人为增加"自由裁量权",将本来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转化为自行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可能存在腐败风险。

  社会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在代理机构上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表现如下:有的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不是看其资质、实力如何,而是看其是否会领会采购人的"意图";有的社会代理机构为赚取代理费,以获得往后稳定的业务关系,什么规章制度都不遵守,和采购人一个鼻孔出气,在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报名等阶段什么花招都耍。

  有的代理机构为缩小公开信息发布范围,故意选择节假日发布信息或不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有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暗中玩文字游戏,在一些不起眼的地方设置陷阱和一些细微偏差,使投标人一不留神就中招,以致因标书出现错误而被判无效标,从而失去竞标机会。

  违规抽专家以及专家违规评审。在评审专家使用上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如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评标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但实际抽取时可能并不是"随机"抽取,再加上专家库中专家总数虽然多,但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专家并不是太多,有的专家因被采购人或中介机构利诱而出卖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区别对待:对采购人"中意"的投标人的标书错误视而不见,对其他投标人的标书细微错误"明察秋毫"。

  监督难落实。在监督环节上同样可能存在廉政的风险。虽然有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事后监督,但这些监督只侧重对采购程序和形式的监督,由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隐蔽性,在开标现场往往看到的都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表象,即使有怀疑,也很难证实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等。

  强化源头规范 防控廉政风险

  针对以上廉政风险点,应从制度法规的源头上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加强对采购方式审批和采购模式应用的管理。增加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提高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教育和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切实发挥采购机构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中的反腐作用,是政府采购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所在。

  切实引入中介竞争机制。要在代理机构中切实引入竞争机制。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非法利益链条中往往居于承上启下的环节。杜绝社会代理机构的腐败,要采取随机抽取、差额投票等竞争性方式来选取社会代理机构,并规定采购人委托同一社会代理机构不能超过的次数,从制度上断绝社会代理机构与采购人长期利益链的可能存在。

  全面推行评审工作电子化。要全面推行评审专家评标的电子化。在电子化评审模式下,评审专家库中各专家被赋予一个虚拟的编号,专家库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专家的真实身份不能被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获取。在评标时,随机抽取的专家在网上对标书独立打分,避免现场评标时社会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代表诱导专家进行评分。

  敢于监督 实现最大限度公开。要采取多层次监督,严格处罚措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敢于监督,对"零处罚"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和采购人等要用倒查的程序进行监督,要将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公告等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对查实的政府采购案件,要通过重罚增强威慑力,对严重违规的社会代理机构,要取消其代理资质;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要终身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在其单位通报批评;对违规的供应商要列入"黑名单",采取经济处罚和行为处罚并举的措施,若干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严重的坚决清理出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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