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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偏好应服从法律规定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3-01-02 11: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好和独特的想法,也正是因为每个人具有不同的爱好、习惯和心理特征,才有了大千世界中各色各样性格迥异的人。用时下最为流行的词汇来形容,就是个性。有个性没有什么不好,有自己的想法也没有什么不好,可是如果这些想法和个性干扰了政府采购,那可就要出大问题了,弄不好还有违法犯罪的可能。不久前某市一家具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有些过于张扬了,结果就引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

  在该家具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代表比较偏爱A品牌的产品,在现场考察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早就把这一点看在了眼里,好在采购人代表守法意识较强,并没有做出什么违法的行为,采购过程进行得也算顺利。

  经过开标评标等一系列环节,评标结果令采购人代表不太满意,C公司排名第一,B公司排名第二,A公司排名第三。不过也没有办法,采购人代表只有坐等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但5天之后,情况突然发生变化,C公司制作家具使用的进口油漆由于海运原因不能及时送达,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家具生产安装。出现这一情况后,采购人代表大喜。本来他应当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但采购人代表却找了诸般借口,不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最终与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B公司不满采购人代表的这一做法,于是提起了质疑,并最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结果是可想而知,采购人代表的违法行为被制止,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就是有个别采购人不顾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将个人喜好置于法律之上,以个人私愿取代法律规定,这样的做法必然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很大的话语权。但采购人代表也应当注意,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是专家采购和专家决策,使用者也不是个人消费者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消费,因此,采购人代表在采购实践中一定要时刻将个人消费与政府采购区别开来,正确认识自己在政府采购中应当扮演的角色,依法采购,杜绝私欲和个人偏好,为规范采购、科学采购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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