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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须注意有效期

作者:韩冰整理 发布于:2013-01-04 10: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11月12日1385期3版"案例细点评"栏目《设置注册资本金门槛不可取》一文刊发后,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认为,处理该案例时还应注意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是否超过了有效期。

  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2012年10月5日,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开始公开发售采购文件。2012年11月9日,该项目如期开标。2012年12月2日,一家供应商针对该项目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提出书面质疑。

  案例二:某地政府采购中心于2012年11月16日收到供应商就该中心操作的暖通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理由是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经查,该供应商于2012年10月9日购买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该项目于2012年11月2日开标,而2012年11月16日该供应商才针对此事正式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中心认为: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参数设置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沈德能分析认为,以上两则都是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法律规定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有效期为"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目前业内对采购文件质疑有效期的起算时间没有定论,有些地方是从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算起,也有些地方是从采购文件公开发售时算起,还有些地方则是从开标当日算起。

  但无论是哪一种算法,这两则案例中提出质疑的时间均在开标七个工作日之后,已明显超出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有效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应不予受理。

  业内专家表示,不能因为少数供应商无端的质疑而妨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能为了少数供应商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纳税人的利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采购人所要实施的采购项目均有很强的时效性、紧迫性和实用性,假如在超过法定质疑期限的条件下供应商还能够行使质疑权利,那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无疑是一种侵害。

  业界专家提醒说,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知道或应该知道"进行重点描述,以引起供应商重视。同时,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后,如果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也并非完全没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这一规定就为那些掌握真凭实据的供应商开辟了一条质疑以外的维权通道。

  (韩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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