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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中生智贴白纸 历经曲折终中标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3-01-07 10: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机关办事应该尊重民意,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却不能随便'听取民意',否则就可能会出现难以收拾的局面。"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小张如是对笔者说。据小张介绍,在2012年8月组织的一个家具项目采购中,他对此深有体会。

  在这次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且封面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编并加盖公章。小张的同事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发现,一家外地投标单位Q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上的项目名称写错了。

  小张的同事提醒说:"你们的投标文件是不是送错了?"这一提醒让Q公司的投标代表发现,原来自己在套用之前的投标文件封面时忘了改项目名称。

  由于还未到投标截止时间,小张的同事同意Q公司的投标代表取回投标文件加以更正。招标文件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时不允许涂改或插字,于是Q公司的投标代表决定重新写一张纸条贴在原项目名称上。Q公司的投标代表好不容易从一家复印店找来了白纸,写好了贴上去,却没想到把公章遮住了。小张的同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拒收Q公司"没有公章"的投标文件。

  Q公司的投标代表很聪明,马上把白纸盖住公章的地方挖了一个洞,让公章印迹显现出来,并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小张的同事见到这样的投标文件封面,在忍俊不禁的同时,认为其密封性方面有瑕疵。

  当Q公司的投标代表坚称自己的投标文件密封性没有问题时,小张的同事选择了听取民意,大声向其他投标人问道:"投标文件要求密封,你们说Q公司这样的投标文件达到密封要求了吗?"在场的投标人代表全笑了,并异口同声地说Q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密封性的要求。当然,他们的真实想法是以此轻松地排除一个竞争对手。

  对此,Q公司投标代表的反应是:"虽然本公司的投标文件外包装经过处理是不够完美,但里面的内容都密封完好,不能因此认定密封性不符合要求。招标文件哪一条规定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合格?"

  经Q公司的投标代表这么一问,小张的同事也觉得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实很难认定其投标文件不符合密封性要求。但在场的其他投标人代表却一直在同声齐呼"废标"(实际是指判无效投标),小张的同事被弄得不知所措。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小张当机立断,及时宣布开标,并说道:"Q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我们说了都不算,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此言一出,现场的喧闹和争议才告一段落。最终,Q公司的投标非但未被认定为无效,而且还因为其报价低、材质好、售后服务优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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