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签评审结果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一次采购,评标现场却出现这样一幕: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因不满意评审结果而拒绝签字确认,随后愤然离席。
笔者了解到,这种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经常处于一种强势地位,致使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监督、约束。甚至有的时候,中标结果已经公示,采购人依然要求更改采购结果。
一位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近十年的人士告诉笔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他们只能进行协调,有时候会寻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调和。但这无疑影响了工作效率,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每天要进行正常的开标、评标工作,还要与采购人进行反反复复地沟通,这使得他们备感疲惫。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采购人拒签评审结果的情况,《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说明。
于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有人提出政府采购项目也可采用此办法。
还有一些人提出:采购人无不正当理由干扰评标秩序的,应交由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第二年的预算批复中可对其采购预算酌情扣减。有人为此招叫好,也有人惊呼此招"够狠"。但无论是采取怎样的措施,目的都是要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防止一些采购人因一己私利而"钻法律的空子"。在此笔者也提醒有关采购人自觉遵守采购秩序,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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